福建高速: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4-04-12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我们对相关事项发布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考虑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
拟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744,4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现金红利 1 元(含税),本次派发红利总额为 274,440,00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
润 126,742,337.92 元结转下一年度。
我们认为: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股东回报、公司经营和
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分配方案具备合法
性、合理性和合规性。我们同意将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 2013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过事先审核,我们同意将《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养护业务关联交易、福泉高速公路土地使用权租赁费、高速公路行业管
理费、福泉高速公路综合服务费、福厦传媒公司广告牌经营权承包费、福泉公司
办公楼租用费等均是公司及各子公司正常运营所产生的交易。其中,养护业务关
联交易的金额较前些年有了大幅度的减少,主要原因是公司成立了全资子公司福
建陆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所属路段的养护工作;其他几项日常关联
交易的金额基本上保持稳定,变动幅度不大。
2、上述经常性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行为规范。
3、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黄祥谈先生、王敏先生和徐梦
先生均回避了表决,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
三、关于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开展 2013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
部控制审计工作,2013 年公司累计支付其各项审计业务服务费人民币 105 万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色地完成了审计工作。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内部控
制情况。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4
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履行股改承诺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过事先审核,我们同意将《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履行股改承诺有关事项的
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豁免控股股东履行股改承诺有关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豁免控股股东履行股改承诺有关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
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林志扬)
(徐 军)
(汤新华)
(黄志刚)
20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