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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建高速:关于参与发起设立财产保险公司的公告2014-06-21  

						证券代码:600033            证券简称:福建高速            编号:临 2014-018
债券代码:122117            债券简称:11 闽高速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发起设立财产保险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海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称,简称“海峡财
险”)
     投资金额:自有资金出资 2.7 亿元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的本项投资行为尚需取得福建省国资委的批准,海
         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尚需获得中国保监会的核准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签署日期、协议各主体名
称(或姓名),投资目的,投资标的以及涉及金额。
    为充分发挥公司资源优势,加快形成新的发展格局,推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公司在抓好主业经营的基础上,积极发掘新的增长机会,努力培育新的利润增长
点,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以自有资金出资 2.7 亿元,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单位共同联合发起设立海峡财险,公司持股比例 18%,为海峡
财险第二大股东。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是否需经股东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本次参与发起设立海峡财险的对外投资事项已经 2014 年 6 月 20 日召开的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因该项投资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30%,故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因公司与海峡财险的其他发起人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且投
资金额与公司资产总额或净资产总额的比例较小,故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属
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主发起人: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福建省投资集团”)
    本次海峡财险的发起设立,由福建省投资集团作为主发起人,联合本公司与
其他多家法人机构共同以现金出资方式发起设立。福建省投资集团于 2009 年 4
月由原 7 家省属投资公司合并组建的省属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100
亿元,截至 2013 年末,公司资产总额 651.38 亿元,所有者权益 319.54 亿元,实
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0.93 亿元。福建省投资集团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
系。
    福建投资集团以建设福建、服务海西为宗旨,以实业与金融投资为主业,采
用双轮互动、协调发展的经营模式,主要承担福建省政府赋予的基础设施、基础
产业、金融及金融服务业的投资、股权管理和资本运作职能。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对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铁路、工业区、开发区等项目的投资开发,银
行、证券、信托、创业投资、再担保、担保、典当、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金融
及金融服务业投资经营,以及省政府确定的省内重点产业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
业务等。
    福建省投资集团资信评级始终维持在 AAA 级,并连续三年被福建省国资委
评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A 级企业,荣获福建省国资系统“业绩优秀企业
奖”。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海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称)
    (二)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三)注册资本:15 亿元
    (四)注册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五)经营范围:保监会核准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
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
允许的投资和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视业务发展情况,
逐步申请增加农业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
    以上关于海峡财险工商注册信息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
涉及许可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尚未签署《海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公司将在本投
资事项获得公司董事会通过及审批机构批复同意后签署上述协议,该协议的主要
内容如下:
    (一)发起人义务(部分)
    1、在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复同意筹建股份公司之日起 60 天内,及时足额交
纳所认购的股本金;发起人若不能按期足额交纳股本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可被
取消其股东资格。
    2、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国有发起
人股东转让股份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发起人股东向其他发起人股东
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份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发起人股东,其他发起人股东在同
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发起人股东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60 日不行使
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认股保证金、利息收入及筹备费用
    1、认股保证金:各发起人须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文件下达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按各自认购股本总额的 10%交纳认股保证金转入主发起人福建省投资
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专户,股份公司成立后,认股保证金转作入股资金。
发起人在交纳认股保证金后,如在筹备期间要求放弃或被取消股东资格,认股保
证金不予退还,转入股份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和股比由发起人协商确定。
    股份公司因不可抗力或政府、主管机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等因素不能设立
时,由筹备组妥善安排落实退还保证金事宜,并统一处置变现为股份公司成立而
购置的财产按各参股方实际交纳的保证金与各参股方实际交纳的保证金总和之
间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利息收入:是指筹备股份公司期间,认股保证金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
收入。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后,利息收入转入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时,
在利息收入中开支股份公司筹备费用,当利息收入不够支付筹备费用时,差额部
分按照各参股方认购比例在认股保证金中开支;当利息收入超过筹备费用时,剩
余部分按照各参股方实际交纳的保证金与各参股方实际交纳的保证金总和之间
的比例退还各发起人。
    3、筹备费用:筹备费用是指股份公司成立之前产生的费用。筹备费用从认
股保证金利息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由主发起人先行垫付,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后,
该费用由股份公司承担;股份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时,该费用由各发起人按认购比
例承担,在利息收入中开支股份公司筹备费用,当利息收入不够支付筹备费用时,
差额部分按照各参股方认购比例在认股保证金中开支,剩余保证金退还各发起
人。股份公司筹备费用管理办法由筹备组制定,股份公司筹备费用本着节约原则,
按有关规定和惯例运用。主发起人先行垫付的资金成本待股份公司成立后由各发
起人商定。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保险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前景良好,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迅速,潜力巨大。海峡
西岸经济区建设战略的顺利推进为福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机遇,海峡财险
经营前景可期,对公司长远发展将会产生积极影响,但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经营业
绩产生明显改善作用。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一)作为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海峡财险设立后,在经营的过程中将不可避
免地将面临公司战略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及内部运营等风
险,公司将积极参与海峡财险的各项决策,联合其他股东一起,共同支持海峡财
险发展壮大。
    (二)公司的本项投资行为尚需取得福建省国资委的批准,海峡财险的设立
尚需获得中国保监会的核准。


    特此公告。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