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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建高速:2014年度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5-04-11  

						                         2014 年度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福建发展高
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
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成员,现就201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3名,均由独立董事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现任成员为独立董
事汤新华先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林志扬先生和黄志刚先生,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组成及任职条件均符合上市监管规定的要求。
    二、2014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共召开五
次会议,具体如下:
    (一)2014年3月2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未审计)》。
    (二)2014年4月1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公司
201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公司201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关于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13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关于聘请2014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2013年度关于资产减值测试议案》、《公司2013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2013年度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缺
陷认定标准》,并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意见。
    (三)2014年4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2014年第一季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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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2014年8月27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年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年半年度报告》。
    (五)2014年10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关于2014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三、2014年度主要工作内容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公司财务部
门提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合理确定了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计划及时间人
员安排、审计方法等事项。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与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就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审计过程中未发现其他的重大事项。我们认为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严
谨求实、独立客观的工作态度,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
职业道德守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表现出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我们对其审计工作表示认可。
    为保持2014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行,我们建议继续聘请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
计工作,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经201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同意聘请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
作,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审计报酬。经审核,公司2014年实际支
付的201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7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30万元,与公司
实际披露的审计费用数据相符。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认同内部审计计划的可行
性,并督促监察审计部严格按照审计计划实施。我们审阅了监察审计部提交的各
项内审工作报告,评估了内审工作的结果,指导内审部门的有效运作。报告期内,
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或重要问题的情况,内审工作切实有效。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按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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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以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且公司也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不存在涉及重要会计判断、导致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等事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
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
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未发现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或重要缺陷。基于实际需要,公司对根据内部控
制运作实际情况对《内部控制手册》进行了修订,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制定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认真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相应职责。
    特此报告。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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