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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建高速: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6-01  

						证券代码:600033              证券简称:福建高速         公告编号:临 2016-018
债券代码:122431              债券简称:15 闽高速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 0.10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为 0.09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0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7 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8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8 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 2016 年 5 月 14 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进行了披露。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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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6 月 7 日 15:00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744,4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共计派发股利 274,440,000 元。
   (四)现金红利扣税办法: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
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
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
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每股 0.09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
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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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
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
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 元。


    三、 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7 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8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8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7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办法:
      1、以下 4 名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①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②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③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④福建省公路物资公司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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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投资部
    地址:福州市东水路 18 号福建交通综合大楼 26 层
    电话:0591-87077366   传真:0591-87077366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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