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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建高速:重大事项事前咨询制度2016-12-31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事前咨询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
项事前咨询工作,确保公司重大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相关政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和分公
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事前咨询”是指:公司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应事
前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以确保该项重大事项符合公司规范运作的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咨询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任职务可以获取、
知晓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
    (三)公司其他由于所任职务负责研究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
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事前咨询;其
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事前咨询: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
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披露标准。
    (二)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事前咨询: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重大风险事项
    1. 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事前咨询;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金额累计达
到上述标准的,也应事前咨询。
    2. 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调查;
    3. 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含公司及公司高管);
    4. 发生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事件;
    5. 出现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
    发生上述第 1 项至第 5 项情形的,应当事前咨询。其中,如未达到第 1 款所
述标准或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咨询义务人也可基于案件特殊性事前
咨询。
    (四)其它重大事项
    1.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 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网址等;
    5.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6. 公司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的预告、快报及盈利预测的修正;
    7. 增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8.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9.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0.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该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帐准备的;
    11.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2.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3.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控股子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财务事项;
    14. 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资产重组等事项;
    15.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16. 订立与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7.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进行事前咨询,但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事项,咨
询义务人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章 重大事项事前咨询程序与管理
       第六条 咨询义务人应在研究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
况,咨询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规和政策及审批、信息披露
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重大事项事前咨询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
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咨询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秘书咨询,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先以口头形式咨询,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
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咨询后,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判
断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规和政策,是否需要审批、信息披
露。
    董事会秘书应将咨询结果回复咨询义务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
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执行。
    如需要履行会议审批程序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
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
时发出会议通知。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建立重大事项事前咨询档案,对咨询的信息予
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