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037 公司简称:歌华有线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 划,投资者应当到 www.sse.com.cn 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未出席董事情况 未出席董事职务 未出席董事姓名 未出席董事的原因说明 被委托人姓名 董事 问永刚 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会议 林京 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董事会决议,公司 2022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方案为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3 元(含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总股本 1,391,777,884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01,599,785.53 元(含税)。本年 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 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股票上市交易所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歌华有线 600037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韩霁凯 张琪杉 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 歌华大厦 电话 010-62364114 010-62035573 电子信箱 bgctv@bgctv.com.cn bgctv@bgctv.com.cn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近年来,IPTV、OTT 及网络视频均呈现持续增长态势;移动端内容创新、融合创新和体验创 新快速发展,大屏用户收视习惯持续向移动端转移。虽然全国有线电视行业迈入“有线+5G”融合 发展的新时代,并在广电总局“未来电视”的战略部署下,有序持续推进有线电视智能化个性化 服务提升,但总体而言,行业发展形势仍处于下滑阶段,各省网公司面临用户流失、成本增加、 利润下滑、创新业务尚未发展成熟、优质内容资源供给不足等问题。 2022 年,公司聚焦“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广电 5G 建设一体化发展”的工作主线,坚持 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圆满完成北京冬奥会、党的二十大等重要 保障期安全传输保障任务;贯彻落实“未来电视”战略部署,全力推进智能推荐电视服务工作, 完成了推广覆盖 200 万 4K 超清智能机顶盒用户的目标;紧抓广电 5G 建设一体化发展机遇,于 6 月 27 日启动全国首批广电 5G 试商用,建设完成广电 5G 核心网北方大区机房。公司全面推进“有 线+5G”融合发展,保持了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主要负责北京市广播电视网络的开发、经营管理和维护,并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收转传送、 网络信息服务、视频点播业务,以及基于有线电视网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 务等。 近年来,公司积极推动有线电视“由模拟到数字、由单向到双向、由标清到高清、由看电视 到用电视”的转变,全力推进公司由“单一有线电视传输商”向“高品质文化服务运营商”和“智 慧广电服务提供商”的战略转型,不断加强技术创新,扩大网络覆盖,丰富节目内容,全方位提 升服务水平和用户体验,实现了平稳健康发展;积极把握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时代特征, 坚持新发展理念,着力构建高速、泛在、智慧、安全的新型有线电视网络;加快部署 5G 网络试点 并探索应用,积极拓展三网融合新业务,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家庭用户提供具备数据、视频和 新技术综合信息服务的“智慧广电”解决方案,已成为首都信息化建设和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支 撑平台。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 3 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年比上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增减(%) 总资产 16,157,110,907.76 16,003,131,195.62 0.96 15,707,773,127.8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13,100,693,691.57 12,829,684,038.87 2.11 12,676,492,915.57 净资产 营业收入 2,441,683,052.82 2,551,537,203.40 -4.31 2,575,378,294.71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 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 2,394,009,440.49 2,508,766,875.52 -4.57 2,530,363,588.11 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 入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334,333,242.77 208,862,238.66 60.07 163,917,004.08 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34,905,581.60 144,396,577.43 -124.17 175,993,764.93 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554,528,160.43 839,829,080.41 -33.97 814,424,054.60 量净额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58 1.64 增加0.94个百分点 1.26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402 0.1501 60.03 0.117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402 0.1501 60.03 0.1178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1-3 月份) (4-6 月份) (7-9 月份) (10-12 月份) 营业收入 519,679,840.08 557,509,164.67 563,841,476.91 800,652,571.1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7,690,077.20 -45,906,950.38 276,791,066.14 5,759,049.8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8,781,368.49 21,711,641.36 48,141,895.29 -95,977,749.76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5,944,149.61 96,857,408.19 167,731,477.54 193,995,125.09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 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截至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户) 62,878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户) 61,016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0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0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 质押、标记或冻结 股东名称 报告期内 期末持股数 比例 限售条 情况 股东 (全称) 增减 量 (%) 件的股 股份 性质 数量 份数量 状态 中国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0 265,635,026 19.09 0 无 0 国有法人 北京北广传媒投资发展中心有 0 255,217,966 18.34 0 无 0 国有法人 限公司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0 29,868,200 2.15 0 无 0 国有法人 司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0 20,311,442 1.46 0 无 0 国有法人 刘洲 6,275,600 14,135,429 1.02 0 无 0 境外自然人 李皓城 0 10,637,022 0.76 0 无 0 境内自然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中证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 2,189,900 9,844,764 0.71 0 无 0 未知 数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广播集团有限公司 0 7,944,721 0.57 0 无 0 国有法人 北京有线全天电视购物有限责 0 6,973,323 0.50 0 无 0 国有法人 任公司 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 0 6,770,480 0.49 0 无 0 国有法人 北京北广传媒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和北京广播集团有限公司同 属同一实际控制人,中国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广电江西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网络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的说明 无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 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022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44,168.31 万元,同比减少 10,985.42 万元,同比下降 4.31%。 营业利润 34090.70 万元,同比增加 13213.30 万元,同比增加 63.2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33433.32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 12,547.10 万元,同比增长 60.07%。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 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