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公告编号:2017-075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数量:9,037,354,292 股 发行价格:6.83 元/股 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及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股份数量(股) 认购金额(人民币元) 限售期 1 中国人寿 3,177,159,590 21,699,999,999.70 36 个月 2 腾讯信达 1,610,541,728 11,000,000,002.24 36 个月 3 百度鹏寰 1,024,890,190 6,999,999,997.70 36 个月 4 京东三弘 732,064,421 4,999,999,995.43 36 个月 5 阿里创投 633,254,734 4,325,129,833.22 36 个月 6 苏宁云商 585,651,537 3,999,999,997.71 36 个月 7 光启互联 585,651,537 3,999,999,997.71 36 个月 1 8 淮海方舟 585,651,537 3,999,999,997.71 36 个月 9 兴全基金 102,489,018 699,999,992.94 36 个月 合计 9,037,354,292 61,725,129,814.36 - 预计上市时间 2017 年 10 月 31 日,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为 36 个月, 预计上市可交易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3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中国联通” 或“发行人”)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募集资金运用实施安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运用实施安排相关事宜的议案》;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 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17 年 9 月 13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 2 国资委”)出具了《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及非公 开发行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7〕983 号),原则同意发行人本 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903,735.4292 万股 A 股股份的方案。 2017 年 10 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核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1822 号),核准了公司发行不超过 9,037,354,292 股新股。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1、发行种类和面值: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2、发行数量及发行价格:9,037,354,292 股,人民币 6.83 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1,725,129,814.36 元 4、发行费用:人民币 179,060,127.77 元(不含增值税) 5、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61,546,069,686.59 元 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金公司”) (四)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截至 2017 年 10 月 25 日,本次发行的 9 名认购对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深圳市腾讯信达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腾讯信达”)、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百度鹏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百度鹏寰”)、宿迁京东三弘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京东三弘”)、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创投”)、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云商”)、深圳光启互联技术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光启互联”)、深圳淮海方舟信息产业股 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淮海方舟”)和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全基金”)已分别将认购资金(扣除需要抵扣的保证金部分) 汇入主承销商指定账户,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3 1、验资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 报告》(瑞华验字[2017]01540003 号),截至 2017 年 10 月 25 日,中金公司指 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实际收到 9 户特定投资者认购中国联通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17.25 亿元之认购资金,扣除需要抵扣的保证金部分,实 际收到认购金额合计人民币 59,323,873,324.98 元,已全部存入上述认购资 金专用账户中。 截至 2017 年 10 月 26 日,中金公司将扣除承销保荐费(含增值税)后的 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根 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毕马威华 振验字第 1700642 号),中国联通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1,725,129,814.36 元 , 扣 除 承 销 保 荐 费 用 和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总 计 人 民 币 179,060,127.77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546,069,686.59 元,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 9,037,354,292.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人民币 52,508,715,394.59 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五)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 论意见 1、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 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人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会令 第 7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 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 4 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中,需要办理私募 基金备案程序的发行对象均已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相关资产管理产品 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基金专户备案。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定价、股票配售过程、缴款和验资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 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法律文件 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股数、发行价格, 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9,037,354,292股,发行对象总数为9名,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 监会令第73号)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认购金额和限售期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股份数量(股) 认购金额(人民币元) 限售期 1 中国人寿 3,177,159,590 21,699,999,999.70 36 个月 2 腾讯信达 1,610,541,728 11,000,000,002.24 36 个月 3 百度鹏寰 1,024,890,190 6,999,999,997.70 36 个月 4 京东三弘 732,064,421 4,999,999,995.43 36 个月 5 阿里创投 633,254,734 4,325,129,833.22 36 个月 6 苏宁云商 585,651,537 3,999,999,997.71 36 个月 5 7 光启互联 585,651,537 3,999,999,997.71 36 个月 8 淮海方舟 585,651,537 3,999,999,997.71 36 个月 9 兴全基金 102,489,018 699,999,992.94 36 个月 合计 9,037,354,292 61,725,129,814.36 -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中国人寿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26,470.5 万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 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国家保险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2、腾讯信达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36 层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创业投资(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3、百度鹏寰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 6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二十号办公楼 540 室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京东三弘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 19 号恒通大厦 416-429 室-YS0052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 账),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计算机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阿里创投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6,000.00 万元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 699 号 1 号楼 3 楼 301 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除证券、期货);为创业 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6、苏宁云商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931,003.9655 万元 住所:南京市山西路 8 号金山大厦 1-5 层 7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经营范围: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办公设备、通讯产品及配件的连锁销 售和服务,空调配件的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及家用电器的安装与维修,计算 机软件开发、销售、系统集成,百货、自行车、电动助力车、摩托车、汽车 的连锁销售,实业投资,场地租赁,柜台出租,国内商品展览服务,企业形 象策划,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人才培训,商务代理,仓储,微型计算机配件、 软件的销售,微型计算机的安装及维修,废旧物资的回收与销售,乐器销售, 工艺礼品、纪念品销售,国内贸易,代办(移动、电信、联通)委托的各项 业务,移动通讯转售业务,货物运输代理,仓储,装卸搬运。出版物省内连 锁,普通货运,预包装食品(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酒类、婴幼儿配方乳 粉、乳制品)、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保健食品的零售,国内快递、国际快 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 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餐饮服务(限分公司经营)(按《餐 饮服务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摄像器材的销售、自 营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 代订酒店,初级农产品的销售,车载设备,智能家居,智能电子设备,音像 制品的零售,医疗器械销售,商品的网上销售,化妆品、汽车摩托车零配件、 汽车装潢、初级农产品、粮油及制品、母婴用品、纺织品、计生用品的销售, 儿童用品的研发与销售,儿童室内游戏娱乐服务,游乐设备租赁服务,图书, 报刊批发零售,摄影服务,开放式货架销售,育儿知识培训服务,家政服务, 汽车维修与保养,飞机销售与租赁、摄影服务、文印服务、汽车及配件销售, 石油制品、汽车用品、II 类医疗器械销售,礼品卡销售,经营性互联网信息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光启互联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互联项目的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 8 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以 上均不含限制项目)。(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8、淮海方舟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 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 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 集基金管理业务);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 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以上各 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 可后方可经营) 9、兴全基金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000.00 万元 住所:上海市金陵东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三)发行对象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各认购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9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本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交易。 (五)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本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13,298,349,41 62.74% 人民币普通股 称“联通集团”) 1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88,488,300 1.36% 人民币普通股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11,840,650 0.53% 人民币普通股 北京凤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7,287,440 0.51% 人民币普通股 北京坤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581,975 0.47% 人民币普通股 齐齐哈尔市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8,929,102 0.42% 人民币普通股 嘉实基金-农业银行-嘉实中证金融资 88,392,800 0.42% 人民币普通股 产管理计划 大成基金-农业银行-大成中证金融资 74,933,400 0.35% 人民币普通股 产管理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 67,319,193 0.32% 人民币普通股 数证券投资基金 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 57,529,742 0.27% 人民币普通股 1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新股完成股份登记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联通集团 13,298,349,411 43.98%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 3,190,419,687 10.55% 人民币普通股 保险产品-005L-CT001 沪 深圳市腾讯信达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 1,610,541,728 5.33% 人民币普通股 伙) 嘉兴小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 保税港区百度鹏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024,890,190 3.39% 人民币普通股 合伙) 宿迁京东三弘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32,064,421 2.42% 人民币普通股 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33,254,734 2.09% 人民币普通股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85,651,537 1.94% 人民币普通股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淮海 585,651,537 1.94% 人民币普通股 方舟信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深圳光启互联技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585,651,537 1.94% 人民币普通股 合伙)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88,488,300 0.95% 人民币普通股 (三)本次发行对本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联通集团持有公司 13,298,349,411 股股份,持股比 例为 62.74%,为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 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联通集团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为 13,298,349,411 股, 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3.98%,仍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本次 11 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的同时,联通集团向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结构调整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 1,899,764,201 股股份。 本次发行及本次控股股东联通集团向结构调整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 1,899,764,201 股 股 份 完 成 后 , 联 通 集 团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的 股 份 数 为 11,398,585,2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7.70%,仍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因此,本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截至公告日,本次发行完成前后本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境内上市人民币 有限售条件 - 9,037,354,292 9,037,354,292 普通股(A 股) 无限售条件 21,196,596,395 - 21,196,596,395 合计 21,196,596,395 9,037,354,292 30,233,950,687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得到补充,净资产将 增加,资产负债率降低,投融资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改善。同时,公司的偿债 能力得到有效提升,有利于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节约利息费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募集资金将用于“4G 能力提升项目”、“5G 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和“创新业务建设项 目”的建设,有利于公司基础业务和创新业务的发展,有望提升公司未来的 经营业绩。此外,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引入中国人寿、腾讯信达、百度鹏寰、 京东三弘、阿里创投、苏宁云商、光启互联、淮海方舟和兴全基金等与中国 联通主业关联度较高、能够产生协同效应和促进作用的战略投资者作为公司 12 股东,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长期盈利能力。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营效益需在项目建成后的一段时期内才能完 全释放,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可能受到一定程度 的影响。但项目实施后,公司将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收入和利润水平将得 到提高,盈利能力和盈利稳定性有望增强。 (二)业务和收入结构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4G 能 力提升项目”、“5G 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和 “创新业务建设项目”,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及核心竞争力。本次发 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保持不变,创新业务收入占比有望提升。 (三)公司治理 本次发行完成后,联通集团持股比例为 43.98%,仍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的同时,联通集团正在办理向结构调整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本公 司 1,899,764,201 股股份相关事宜。本次发行及本次控股股东联通集团向结 构调整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 1,899,764,201 股股份完成后,联通集团合 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为 11,398,585,2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7.70%, 仍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本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不会对发行人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仍将保持 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同时,由 于有更多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并成为公司股东,来自投资者的监 督将更加严格,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完善公司的治理 结构。 本次发行后,公司继续严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高级管理人员结构 13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对高管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完 成后,中国联通将以市场化运营为原则,探索经理层市场化选聘机制和市场 化管理机制。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 管理关系均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 间产生同业竞争及新增关联交易。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确保上市公司依法运作,保护上市公 司及其他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六、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公司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毕明建 保荐代表人:郭允、陈洁 项目协办人:樊婧然 项目成员:周雷、吴丹、贺君、张玮、郭宇泽、赵思宁、陈枫、黄达鑫、 赵佳琦、周冠宇、刘源、郭月华、岳丛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联系传真:010-6505 1156 (二) 发行人律师 机构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14 事务所负责人:吴刚 经办律师:吴刚、孙慰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 联系电话:010-6569 3399 联系传真:010-6569 3838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负责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罗科、肖中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联系电话:010-8508 5000 联系传真:010-8518 5111 七、备查文件 1、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报 告》(瑞华验字[2017]01540003 号)。 2、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毕 马威华振验字第 1700642 号)。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 规性的报告》。 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联合 15 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 购对象合规性见证法律意见书》。 5、《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情况报 告书》。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