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承诺函的公告2017-11-29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公告编号:2017-08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2017 年 8 月 16 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与中国国有
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构调整基金”)签署了《股份转
让协议》1,约定将联通集团所持公司 1,899,764,201 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
式转让给结构调整基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披
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与特定投资者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5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联通集团)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结构调整基金)等相关公告及文件。
在办理股份过户过程中,联通集团和结构调整基金(以下并称“申请人”)
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了《股份转让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已充分知悉并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关于股份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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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自交割日起 36 个月内,结构调整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此次协议转让股份;在锁定
期满后,结构调整基金若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公司股份,需事先征求联通集团意见,并在选择受让方时优先考虑联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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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确认并承诺:
1.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股份转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
2. 申请人已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于 2017
年 8 月 20 日依法合规地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3. 申请人保证本次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司法、仲裁程序、其他争议
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4. 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或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时相关障碍能够消除。
5. 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构成短线交易。
6. 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违背双方作出的承诺。
7. 申请人保证自本次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今,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不
得转让的情形,且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
业务规则等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相关股份的情形。
8. 申请人承诺,自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单之日起,至本次股份转
让完成过户后 6 个月内,双方均不减持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经上市
公司公告为同一次股份转让但分批实施的,自上交所就当次第一批股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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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出具确认单之日起,至当次最后一批股份转让完成过户后 6 个月内,双
方均不减持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
9. 申请人承诺,双方如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主体,在转让之后解除
同一实际控制关系的,双方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解除同一实际控制
关系之后的 6 个月内,仍共同遵守双方存在同一实际控制关系时所应遵守
的股份减持相关规定。
10. 申请人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当前及今后作出的关于股
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包括股份减持相关政策解答口径等文件明确的要求。
11. 申请人承诺,双方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经上交所受理后,至本次股份转让
过户完成之前,相关协议、批复或者其他申请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申请人在本承诺函中确认、承诺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双方将自前述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通知上交所终止办理,并自本次提交申请日
30 日后方可再次提交股份转让申请。
12. 申请人承诺,如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
者不合法合规等情形,或者任何一方未能遵守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由此
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上交所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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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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