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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联通: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19-03-1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19 年 3 月 13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公司章程及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有关指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尽职义

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职务。独

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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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要求,聘任适当人

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细则要求的人数

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细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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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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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

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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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

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出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

事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

之日起 90 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职责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证券

监管部门规定标准或证券监管部门特别要求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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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经独立董事占多数的专门委员会同意或经独立董事会议同

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相应的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除上条第(五)项外,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

责:


   (一) 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

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

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 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

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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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如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总额高于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第二十条所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

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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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二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

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

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了解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的实际情

况,每年可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独立董事可以就调查研究的时间、单

位及内容提出要求;公司应积极协助、配合独立董事的实地调查研究

活动。


    公司管理层应对独立董事在实地调查研究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等

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回复。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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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五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独立董事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独立董事

交办的具体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

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

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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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独立董事会议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会议制度。独立董事会议由全体独立

董事组成。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时,可以建议召开

独立董事会议。独立董事会议按以下程序召集和召开。


    独立董事会议实行轮值主席制,由独立董事依次轮流担任会议主

席。独立董事会议由轮值主席主持。


     (一)    在独立董事会议闭会期间,由轮值主席根据独立董

事或其他董事的建议,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

     (二)    独立董事会议对审议事项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签署

姓名。独立董事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另行签署意见。

     (三)    独立董事因故无法出席独立董事会议的,可以书面

委托公司其他独立董事行使发言权和表决权。委托书应按本细则第二

十一条的要求,明确委托人对各审议事项的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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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除非

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

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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