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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鼎投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04-11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编号:临 2019—020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Kunwu Jiuding Investment HoldingsCO.,Ltd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昆吾九鼎”)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次涉诉金额:共 20,000,000.00 元。
     昆吾九鼎基本账户中 20,000,000.00 元已被冻结。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公司现金余额充足,资金的冻结不会影响
       公司的正常运营;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本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冀 03 民初 104 号
(以下简称“应诉通知书”)及随应诉通知书发送的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卢龙管委会”)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刘立新
    被告一: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炳良
    被告二: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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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名称: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涉及昆吾九鼎与卢龙管委会、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顺建设”)的合同纠纷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 5 月,卢龙管委会(合同甲方)与长顺建设(合同乙方一)、昆吾九鼎(合同
乙方二)就卢龙 PPP 项目,签订了《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绿色化工园基础设施建设 PPP
项目项目合同》,卢龙 PPP 项目涉及合作期限为 12 年,建设期 2 年,运营维护期 10 年,
项目总投资约 49,648 万元人民币,其中项目公司本金 9,948 万元人民币,项目融资 39,700
万元人民币。
    各方约定:乙方(含乙方一、乙方二)负责卢龙 PPP 项目中相应的工程的投融资、
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工作,并按约定取得合理回报;并负责筹措项目前期、建设、运
营、养护和维修所必需全部资金(包括资本金及债务资金),并负责偿还债务。各方共同
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本金 9,948 万元人民币,其中,卢龙管委会出资 994.8 万元人民
币,持股 10%;昆吾九鼎与长顺建设出资 8,953.2 万元人民币,持股 90%。
    项目建设期履约担保金 2000 万元人民币,由乙方提供,用于担保建设期按照合同约
定标准及期限进行建设。
    同月,昆吾九鼎与长顺建设签订了《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绿色化工园基础设施建设
PPP 项目融资服务协议》,双方约定:以私募基金形式对项目公司持股,长顺建设作为
LP 全额认购基金份额 8,953.2 万元人民币。昆吾九鼎作为 GP 不出资,仅作为基金管理人
参与项目。
    2019 年 3 月,昆吾九鼎收到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昆
吾九鼎基本账户 20,000,000.00 元被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1)《民事裁定书》正文引述如下:
    原告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及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为 20000000 元人民币,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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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并提供了部分房屋为其提
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2000 万元,若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可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2)昆吾九鼎开设的基本账户 20,000,000.00 元被冻结情况

                                         账户                        申请冻结金额    执行     冻结   冻结
被冻结单位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类型                           (元)       申请人   期限   原因

                                                                                     河北卢

昆吾九鼎投    上海浦东发                                                             龙经济
                           911*******                                                                合同
资管理有限    展银行北京                基本户      175,975,983.56   20,000,000.00   开发区   一年
                            ****349                                                                  纠纷
公司          知春路支行                                                             管理委

                                                                                     员会



       (二)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
       1、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绿色化工园基础设施建设 PPP 项目
合同书》;
       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 20,000,000.00 元人民币;
       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目前公司现金余额充足,资金的冻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2、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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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3、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冀 03 民初 104 号及随文《民
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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