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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鼎投资:九鼎投资关于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1-09-25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编号:临 2021-043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Kunwu Jiuding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td

关于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董事会
秘书易凌杰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
“江西证监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江西证监局对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易凌杰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易凌杰:
    经查,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投资或公司)存在以下违
规事项:
    2020 年 12 月,九鼎投资向法院申请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 112 号紫金
城 B 座 31 套房产,为下属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吾九鼎)
提供担保,置换昆吾九鼎被冻结的银行基本账户资金 4240 万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述用于提供担保的资产账面价值为 3350.31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 1.28%。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
务。但该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直至 2021 年 4 月 15 日,才在 2020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第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易凌杰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
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九鼎投资及易凌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
证监会诚信档案。九鼎投资应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
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违规担保事项。九鼎投资
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江西证监局的要
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
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供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