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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东医疗: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3月)2011-03-29  

						             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披露年报信
息出现重大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对公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控股公司
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公司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责
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
应;责任与权力对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报出的年报信息中有瞒报、错报、
漏报的情况,使用这些信息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出现重大遗漏的。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同时依据本制度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
上报至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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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
的责任。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将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的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履行签字程序。积
极配合审计机构及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开展相关工作。若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负
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公司各控股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年
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提供年报相关数据及信
息,履行签字程序。若提供的数据及信息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
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公司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各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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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关制度规定操
作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董
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七) 公司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等造
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由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诉,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
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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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四) 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控股公司负责人出现
本制度所追究责任的行为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
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行为情节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
执行;若本制度今后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同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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