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致: 江苏鱼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鱼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跃 科技”或“收购人”)的委托, 就鱼跃科技要约收购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制的《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 称“《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有关事项,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收购人的保证: 其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 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发表的意见受下列限制: 1. 本所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是依据本所对相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理 解作出的。除非另有明确表述, 本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相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1436004/CX/ew/ewcm/D2 1 和部门规章, 仅指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公布并生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 本所并不保证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后发生的任何变化或被作出的任何解释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会产生影响; 2. 本所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是依据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事实的 了解和依据本所审查之相关文件所反映的法律事实而进行的法律评价, 并且本 所仅就《要约收购报告书》述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并不对会计、评 估以及其他任何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鱼跃科技为本次要约收购之目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相关监管机构、登记机构申报以及作为《要约收购 报告书》备查文件而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并不得提供 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另有说明, 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 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涵义: 1.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指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权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 2.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 华润万东: 指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436004/CX/ew/ewcm/D2 2 5. 华润医药投资: 指华润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6. 北药集团: 指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 上械集团: 指上海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8. 鱼跃医疗: 指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9.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 元: 如无特别指明, 指人民币元。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镇江市丹阳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之鱼跃科技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 鱼跃科 技是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为 12,500 万元, 其经营 范围为: 电子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鱼跃科技目前依法有效存续, 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之导致鱼跃科技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 根据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意见》, 鱼跃科技 在江苏省工商系统企业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申(投)诉记录。 根据镇江市丹阳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 鱼跃科技自 2010 年 1 月 1 日以来纳税申报的税种、税率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 截至该证明出具 之日, 不存在税费欠缴情况且没有重大税务违法行为不良记录, 未受过国家税 务主管部门处罚。 根据丹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 鱼跃科技自 2010 年 1 月 1 日以来纳税申报的税种、税率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 截至该证明出具 1436004/CX/ew/ewcm/D2 3 之日, 不存在税费欠缴情况且没有重大税务违法行为不良记录, 未受过国家 税务主管部门处罚。 基于上述核查并根据鱼跃科技出具的确认、本所律师对市场公开信息的核查, 鱼跃科技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亦未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鱼跃科技 2013 年度审计报告、2014 年度财务报表(尚 未经审计)、上文所述合规性证明以及鱼跃科技的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 鱼跃科技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 上市公司的情形, 即: 1. 鱼跃科技不存在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2. 鱼跃科技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亦未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鱼跃科技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鱼跃科技为法人, 不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 鱼跃科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鱼跃科技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具 有作为本次要约收购之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要约收购的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 本次要约收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2014 年 4 月 23 日, 华润万东对外发布《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公开征集股份受让方的公告》, 根据公告内容, 北药集团拟通过公开 征 集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华 润 万 东 111,501,000 股 股 份 ( 占 华 润 万 东 总 股 本 的 51.51%)。同日, 北药集团的关联方华润医药投资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 1436004/CX/ew/ewcm/D2 4 发布上械集团 100%股权挂牌转让信息。华润万东 51.51%股份转让与上械集 团 100%股权转让同时进行, 并以同一意向受让方同时被确定为华润万东 51.51%股份和上械集团 100%股权的最终受让方为前提条件。鱼跃科技与北药 集团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并与华润医药投资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鱼跃科技在受让华润万东 51.51%的股 份后将成为华润万东的控股股东, 为此, 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的规定, 鱼跃科技应当向除北药集团之外的华润万东所有其他股东发 出全面收购要约。 (二) 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内, 华润万东股份的 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 11.3822 元/股。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 鱼跃科技收购华润 万东 51.51%股份的交易价格为 10.2441 元/股。经综合考虑, 鱼跃科技确定要 约价格为 11.39 元/股。同时, 由于华润万东已实施完毕 2013 年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 即以 2013 年末总股本 21,645 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股利 0.50 元(含税), 因此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相应调整为 11.34 元/股。 若华润万东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之日至要约期届满日期间有其 它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要约收购价格将进行相 应调整。 鱼跃科技已将人民币 238,024,332 元(即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额的 20%) 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账户, 作为本次要约收购 的履约保证。 (三)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为自《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公告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 (四) 本次要约收购为向除北药集团以外的华润万东所有其他股东发出的全面收购 要约, 无其他约定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要约收购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436004/CX/ew/ewcm/D2 5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以及收购人出具的确 认, 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六个月内, 收购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 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没有买卖华润万东股票的行为。 四. 本次要约收购资金来源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 基于要约价格为 11.34 元/股的前 提,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 1,190,121,660 元。在收购人作出本次 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 收购人已将 238,024,332 元(即本次要约收购所 需最高资金总额的 20%)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 账户, 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已出具一份证明该等履约保证金已存入的文件。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的确认, 本次要约收购所用的资金来源于鱼跃科 技自筹资金, 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华润万东或华润万东的关联方。 五. 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 《要约收购报告书》 中披露的收购人的后续计划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所披露的相关后续计划不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六. 本次要约收购对华润万东的影响 (一) 本次要约收购对华润万东独立性的影响 收购人已出具承诺, 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 收购人将维护华润万东的独立性, 与华润万东之间保持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华润万东仍 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 拥有独立的知识产 权。 1436004/CX/ew/ewcm/D2 6 (二) 本次要约收购对华润万东同业竞争的影响 1. 相关业务现状 华润万东的主要产品为医用 X 射线诊断设备、磁共振成像设备、齿科诊 断和治疗设备等医学影像诊断领域的产品, 收购人控股的上市公司鱼跃 医疗亦经营有少量医学影像诊断设备业务。因此, 鱼跃医疗在医学影像诊 断设备领域与华润万东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问题, 收购人计划在完 成对华润万东的收购后, 维持华润万东的主营业务不变, 即维持以医学 影像诊断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为华润万东核心业务。在此原则下, 本次要约 收购完成后, 鱼跃医疗将不再从事医学影像诊断领域的业务。由于鱼跃医 疗的医学影像诊断设备业务未由一家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 运营, 无法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相关业务转移至华润万东, 因此收购 人计划通过资产、业务合同及相关人员转移的方式将鱼跃医疗医学影像 诊断领域业务转让予华润万东。具体方案如下: (1) 设备和存货转让 将鱼跃医疗与医学影像诊断设备生产、研发相关的设备及存货, 按照 账面价值转让予华润万东(华润万东无意受让的生产设备将转作其他 用途或向第三方出售)。鱼跃医疗原用于医学影像诊断设备研发及生 产的厂房将转作其他用途。 (2) 人员转移 将鱼跃医疗涉及医学影像诊断设备生产、销售、研发的人员转移至华 润万东或其子公司。在华润万东接收的情况下, 由华润万东或其子公 司与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 合同转让 1436004/CX/ew/ewcm/D2 7 将鱼跃医疗涉及医学影像诊断领域的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转移至华 润万东。在取得合同相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由华润万东、合同相对方和 鱼跃医疗签订三方协议, 对合同已履行部分进行结算, 对未履行部分 改由华润万东继续履行。若合同相对方不同意合同主体变更的, 将由 鱼跃医疗继续履行完毕, 鱼跃医疗不再签订涉及医学影像诊断领域 的合同。 如鱼跃科技成功收购华润万东 111,501,000 股股份, 在完成上述整合后, 鱼跃医疗将不再生产、开发任何医学影像领域方面的产品, 不直接或间接 经营、投资任何医学影像领域方面的业务或企业。 2014 年 5 月 15 日, 鱼跃医疗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医学影像业务调整方案>的议案》, 同意将鱼跃医疗的医学影像业务通过 资产及业务转移的方式转让予华润万东(收购人、吴光明及吴群回避了该 议案的表决)。鱼跃医疗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就前述医学影像业务调整方 案发表意见, 认为: (1)上述调整鱼跃医疗医学影像业务的方案所涉及的 资产、业务转让定价原则合理; (2)上述调整鱼跃医疗医学影像业务的方案 实施完毕后, 鱼跃医疗与鱼跃科技及其所控制的其它公司之间不存在同 业竞争; (3)上述调整鱼跃医疗医学影像业务的方案合法合规, 有利于保 护鱼跃医疗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3.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吴光明、吴群已出具承诺, 如鱼跃科技成功收购华 润万东 111,501,000 股股份, 在完成上述整合后, 除华润万东外, 吴光明、 吴群、鱼跃科技及其其他控股子公司将不再生产、开发任何医学影像领 域方面的产品, 亦不直接或间接经营、投资任何医学影像领域方面的业务 或企业。 (三) 本次要约收购对华润万东关联交易的影响 1. 在《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华润 万东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 1436004/CX/ew/ewcm/D2 8 2. 就未来可能与华润万东产生的关联交易,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吴光明、 吴群承诺: (1) 收购人及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华润万东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 对 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 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 合理价格确定。 (2) 收购人及关联方将严格遵守华润万东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 避规定, 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华润万东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 行, 并将履行合法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 收购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华润万东医疗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承诺函》合法有效, 该等承诺的履行将保证华润万东的 独立性, 避免收购人与华润万东之间的同业竞争, 规范收购人与华润万东之间未来 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有利于保护华润万东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 收购人与华润万东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的确认, 在《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 内,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 以及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与华润万东及华润万东的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高于华润万东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交易。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的确认, 在《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 月内,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 以及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与华润万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 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的确认, 在《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 内, 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华润万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1436004/CX/ew/ewcm/D2 9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的确认, 在《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 内, 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华润万东股东是否接受要 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已签署或者正在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八. 本次要约收购的授权、批准以及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鱼跃科技股东会已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通过股东会决议, 同 意鱼跃科技收购北药集团所持华润万东 51.51%的股份, 并同意在前述股份转 让达到全面要约条件的前提下, 向除北药集团之外的华润万东其他股东发出全 面收购要约。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商务部反垄断局已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出具《审查决定通 知》(商反垄审查函[2014]第 137 号), 对鱼跃科技收购华润万东和上械集团股 权案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出具 《关于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协议转让有关问题 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93 号), 同意北药集团将其所持华润万东 111,501,000 股股份转让予鱼跃科技。 九. 专业机构 (一)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聘请的财务顾问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 核查,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与收购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所述之关联关系。 (二)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聘请的中国法律顾问为本所, 本所与收购人之间不存在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述之关联关系。 十. 结论意见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收购人鱼跃科技为本次要约收购出具的《要约收购报告书》之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未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1436004/CX/ew/ewcm/D2 10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鱼跃科技在《要约报告书》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援引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并同意鱼跃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备查文件,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 不得用于解释法律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陈 臻 律师 陈 鹏 律师 夏慧君 律师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1436004/CX/ew/ewcm/D2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