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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润万东: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5-05-15  

						  证券代码:600055         证券简称:华润万东        编 号:临 2015-020



            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
司章程》做出修改。本次修改经 2015 年 5 月 1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章程》修改主要条款如下:
               原规定                           修改后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 第一条:为规范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经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经理、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工艺师、营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营销总监、行
销总监、行政总监。                  政总监及质量总监。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原规定                           修改后规定
人员应当在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 第四十四条: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
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事项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由 第六十条:公司监事会中由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或监事,由职工 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举产生。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
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除现 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除现
场会议外,公司积极推行股东大会网 场会议外,公司积极推行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制度,对章程规定的社会公众 络投票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
股股东须参加表决的才能通过的事
项,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完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
第七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原规定                           修改后规定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经全体股东大会 删去该条规定。
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
(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者其他股
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
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
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
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
净值溢价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的;
       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
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
业到境外上市;
       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
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原规定                              修改后规定
    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
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
原无。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第九十一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二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二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
             原规定                           修改后规定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三条第(十二)项:在任期内 删去第九十三条第(十二)项。并增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 加“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括由于公司送股、公积金转股、配股、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购入(受让)等新增股份;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至少包括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 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公司设董
任的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公司设董 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零八条第(八)项:经股东大 第一百零八条第(八)项:经股东大
会授权对公司人民币五千万元以内 会授权对公司人民币一亿元以内(含
(含五千万元)的长期投资、银行借 一亿元)的长期投资、银行借款、资
款、资产经营,对外担保作出决策和 产经营,对外担保作出决策和调整,
调整;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需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第(十)项:聘任或者 第一百零八条第(十)项: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 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工艺师、营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营销总监、行
销总监、行政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政总监及质量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 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
             原规定                             修改后规定
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提议时。                         东提议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董事会召开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董事会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 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
三日以前书面或传真、电话方式通知 五日以前书面或传真、电话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全体董事。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以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后,应立即由 以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后,应立即由
专人送达或以邮件方式补送。         专人送达或以邮件方式补送。
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由参加会议的 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由参加会议的
董事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 董事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表决。
有一票表决权。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的决议、递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的决议、递
交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 交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除依照《公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除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 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由
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责赔偿外, 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责赔偿外,
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 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
董事会秘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 董事会秘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
经努力履行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 经努力履行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
             原规定                             修改后规定
定的职责。                         定的职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经理。     除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经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六)项:提请董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六)项:提请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总监、总工程师、总工艺师、营销总 总监、总工程师、营销总监、行政总
监、行政总监。                     监及质量总监。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法》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 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八)项:依照《公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八)项: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 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会决议以举手 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会决议以计名
等方式进行表决。                   和书面等方式进行表决。
原无。                             增加下述事项作为第一百八十二条第
                                   (四)项: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原规定                         修改后规定
                                 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由董事会根据具体
                                 情况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由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 会议通知,由专人、电子邮件、传真
件发送各位董事。                 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各位董事。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由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 会议通知,由专人、电子邮件、传真
件发送各位监事。                 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各位监事。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 以被送达人回复电子邮件的日期为送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时间;公司通知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原规定                            修改后规定
二百零一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二百零一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为刊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
                                    刊。
二百零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 二百零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
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 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
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三次。          《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公
                                    告。
第二百零五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第二百零五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 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二百零九条第二款:公司应当自作出 二百零九条第二款:公司应当自作出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 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相应的担保。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及《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原规定                        修改后规定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
权。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特此公告。




                                   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