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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润万东:监事会议事规则2015-05-15  

						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5 年修订本)
               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促进公司及公司上市后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职工的正
当权益,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
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
会印章。
       第1条    监事会和监事会召集人的职权:
       1.1     监事会的职权:
       1.1.1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1.1.2   检查公司的财务;
       1.1.3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1.1.4   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
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1.1.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1.1.6   列席董事会会议;
       1.1.7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1.1.8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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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提起诉讼;
    1.1.9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1.1.10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1.11 向股东大会报告有关问题;
    1.1.12 提名下一届的监事候选人;
    1.1.12.1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1.1.12.2 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得少于
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1.2      监事会召集人的职权:
    1.2.1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1.2.2    签署监事会的有关文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1.2.3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
    1.2.4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1.2.5    认为必要时,邀请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列席会议;
    1.2.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2条     会议的类型
    2.1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2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2.3      临时会议于必要时随时召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
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2.3.1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3.2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
    2.3.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
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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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2.3.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2.3.6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2.3.7   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
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
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4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4.1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
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4.1.1   提议监事的姓名;
    4.1.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4.1.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1.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4.1.5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4.2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
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4.3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5条      会议召集
    5.1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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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条      会议通知
    6.1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6.2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6.3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6.3.1   会议的时间、地点;
    6.3.2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6.3.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6.3.4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3.5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6.3.6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6.4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6.3.1、6.3.2 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7条      会议召开方式
    7.1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7.2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
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
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
者投票理由。
    第8条      会议出席
    8.1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
书面行使委托其他监事出席,委托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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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被委托监事的权力。
       8.2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委托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8.3     监事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8.4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9条    开会
       9.1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9.2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会议,监事会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9.3     会议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扬民主、听取意见,监事
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使监事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第 10 条 会议审议程序
       10.1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10.2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 11 条 决议事项
       11.1    公司财务状况。
       11.2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会计文件。
       11.3    向股东大会报告的有关问题:
       11.3.1 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11.3.2 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行为;
       11.3.3 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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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11.3.4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部交
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的流失;
       11.3.5 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11.3.6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异议的意见的说明;
       11.3.7 公司报告期内利润实现数比计划低 10%或高 20%时,应说差
异的变动原因。
       11.4   公司的资产状况和业务状况。
       11.5   有以下情况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1.5.1 发现公司出现严重经营问题和财务问题,危及公司生存和发
展时;
       11.5.2 要求纠正董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行为的建议遭到董事会拒
绝时;
       11.5.3 要求纠正总经理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行为的建议或撤换总经
理的建议,遭到董事会拒绝时;
       11.5.4 监事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监事职责,要求股东大会增补监事
时;
       11.5.5 当个别监事的行为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时;
       11.5.6 董事会不接受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建议时。
       11.6   发生 11.5.1、11.5.2、11.5.3 条时可以聘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费用由公司支付。
       11.7   其他须由监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 12 条 监事会决议
       12.1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
行。
       12.2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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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12.3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12.4   对表决事项有关联关系的监事,应回避表决。
       12.5   对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问题的决
议应由全体监事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 13 条 会议记录
       13.1   监事会会议就审议事项应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议
事经过及表决结果。
       13.2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3.2.1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13.2.2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13.2.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13.2.4 会议出席情况;
       13.2.5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13.2.6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13.2.7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13.3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
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 14 条 监事签字
       14.1   出席会议的监事分别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4.2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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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
    14.4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14.5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但对决议声
明异议并记载与会议记录的不在此限。
    第 15 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 16 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 17 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17.1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
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
    17.2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 18 条 监事的义务
    18.1     监事对公司承担勤勉和诚实的履行职责义务。
    18.2     监督和保障公司的经营方向与股东大会制定的经营管理目标
相一致。
    18.3     监督和保障公司的董事及总经理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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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   维护公司章程和细则, 监督公司业务和活动。
    18.5   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利益。
    18.6   监事对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即监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进
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的行为,并且不能兼任其他同类业务单位的董事
或经理人。但是,如果向股东大会说明其行为的重要内容,并取得许
可,即可以解除竞业禁止的限制。
    第 19 条 附则
    19.1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19.2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19.3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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