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万东:关联组织管理制度2015-10-10
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治理,加强对关联组织的管理,更好地规范关联组织的
行为,完善、健全其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监管
部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本公司是指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组织
包括公司投资设立或因其他方式取得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及外派机构。
其中,子公司是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公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关联组织的管理工作,行使本公司作为
出资人的各项权利。本公司各职能部(室)负责关联组织对口业务相关的规范管
理的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关联组织应当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
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五条 关联组织须每年在工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年检,并将相关文件
报本公司备案,如有变更登记情况,须于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将相
关文件报本公司备案。
第二章 子公司的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章程中应明确约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审批权限,子公司不
得从事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之外的交易或事项,对于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的
交易或事项,子公司应当得到本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子公司应该按照本公司的内控制度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和完
善内控制度,由本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
本公司提出的质疑,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的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发展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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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报本公司批准后,提交子公司董事会通过。
第九条 子公司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杜绝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化
建设方案应事先得到本公司批准,接受本公司相关部门对信息系统和信息安全的
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本公司将依照投资比例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委派的董事、监
事应当定期向本公司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将议案及相关材料提交给参会人员和本公司,由本
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在相关会议上代表本公司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子公司的任何投资、筹资、委托理财、赠予、承包、担保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应该
按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事先得到本公司批准,随后提
交子公司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
第十一条 根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通过委派的董事向子公司董事会提
名子公司总经理人选;子公司总经理未能履行其职责并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的,本公司有权向子公司董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建立高管薪酬考核制度,根据经营业绩、预算完成情况、
职责履行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几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每年年度财务审计结
束后,子公司将指标完成情况报本公司,根据本公司批准后的薪酬考核结果发放
薪酬;根据预算,由本公司相关部门制定子公司下一年高管薪酬考核方案和业绩
责任书,在子公司董事会上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子公司必须建立相应的会计机构并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职的
财务会计人员,接受本公司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岗位轮换安排;财务管理制度
应执行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按照本
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原则上由本公司委派,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定期向本公
司报告子公司的资产运行和财务状况。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公司预算管理规定制定子公司的预算管理制度,
按本公司的统一安排完成下一年预算,报本公司批准。
第十五条 本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的内控制度、财务情况、合法合规
和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或专项调研,本公司根据审计检查或调研结果对子
公司提出整改建议或要求,子公司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将结果报告给本公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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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第十六条 本公司对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
符合国家法规和当地人力资源管理规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执行本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并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义务:
1、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本公司要求的信息;
2、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子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露
重要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子公司就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公司,涉及法律法规的重
大事项和法律文书应接受本公司的检查和指导:
1、重大筹资活动
2、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3、对外投资行为;
4、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5、重大合同(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担保、租赁等)的订立、
变更和终止;
6、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7、重大行政处罚;
8、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对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当其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时,在满足子公司正常提取法定公积金、正常生产经营及必要资金支出安排
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要求其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第三章 参股公司的管理
第二十条 本公司将依照投资比例向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委派的董事、
监事应当定期向本公司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参股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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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地了解有关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相关部门应按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要求参股公
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与本公司有关的重要内幕
信息。
第四章 分公司及外派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及外派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及资产使用状况等有关文
件报本公司主管部门备案,其日常管理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及外派机构须遵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在与本公司规范基
础管理要求保持一致的前提下,结合各自地区实际、业务类型和工作事项要求,
建立分公司及外派机构基本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报本公司批准。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及外派机构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不得对外投资与筹
资,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将资产进行抵押、质押等,不得擅自购置和处置
资产。
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及外派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
接受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任用财务会计人员需由本公司审查批
准,财务会计人员须接受本公司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分公司及外派机构负责人由本公司委派任命,本公司对分公司
及外派机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分公司及外派机构负责人须在本
公司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和
决定,分公司及外派机构负责人因自身行为引起纠纷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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