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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润万东: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1-23  

						证券代码:600055           证券简称:华润万东         编 号:临 2016-002



        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32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

超过 24,985,803 股 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5.22 元。截止 2016 年

1 月 15 日,共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879,999,981.66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2,637,456.8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7,362,524.79 元,公司以上

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

字[2016]第 110034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及《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并于近日与相关开户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交通银行北京天坛支行         110060841018800004164        305,210,000.00
中信银行北京回龙观支行         8110701013100292213        219,500,000.00
中信银行北京回龙观支行         8110701013200292220         50,000,000.00
北京银行工体北路支行       20000005539400009113572        194,489,981.66
北京银行工体北路支行       20000005539400009111823        100,000,00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非公开
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
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
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
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挺、刘华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