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东医疗: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09-03-27
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充
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公司章程》、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
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8 号》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除《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内容外,还应
按本规程对年报工作实施具体工作。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的
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做好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
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表审
计的工作时间安排。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沟通,并以督促函的方式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
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相关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形。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果需要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职业质量做
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
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
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0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