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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维高新: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22-11-16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建立健全经
理层成员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相关薪酬管理政策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皖维高新”)经理层成员、财务负责
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业绩紧密挂钩原则。薪酬与业绩、责任
和风险紧密挂钩,同升同降。
   (二)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薪酬水平的确定,既要
有利于调动积极性,又要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职
工平均工资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原则。在坚持激励的基础上,强化
约束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收入分配行为。
           第二章   薪酬结构与薪酬水平确定
    第四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
励收入构成。
    第五条 经理层成员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经理层成员的年度基本收入,原则上
每年核定一次。
   公司总经理基本年薪=本年度公司董事长基本年薪×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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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薪系数
   公司所属子企业经理基本年薪=本年度公司总经理基本
年薪×基本年薪系数
    基本年薪系数根据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资产规模、利润总额、
主营收入、从业人员以及管理范围、责任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 绩效年薪是经理层成员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
联系的收入。绩效年薪以本年度公司董事长绩效年薪为基数,
根据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绩效年薪核定办法为:
    公司总经理绩效年薪=本年度公司董事长绩效年薪×年度
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公司所属子企业经理绩效年薪=本年度公司总经理绩效年
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业绩考核综合评价系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与党建等工作考核结果量化确定。一般经营业绩考核占比为
80%,党建等工作考核占比为 20%。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公司科技水平、管理难度以及
资产规模、利润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因素确定,最高
不超过“1.0”。
    第九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业绩考
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薪酬收入,以 3 年为一个业绩考核任期。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任期激励收入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在不
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 30%以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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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总经理任期激励收入=公司董事长任期年度薪酬收入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任期激励收入调节系数
    任期激励收入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1.0”。
  第十一条 基本年薪系数和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调节系
数确定后任期内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需报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副职成员、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其管理范围、难易程度、岗位职责和承
担风险等因素,按公司总经理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的
0.50 到 0.90 倍确定。
    公司副职成员年度薪酬=公司总经理年度薪酬×薪酬倍数
×年度考核综合评价系数
    公司副职成员任期激励收入=公司总经理任期激励收入×
薪酬倍数×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第三章   薪酬支付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基本年薪实行按月平均支付。当年
基本年薪未确定前,按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发放。当年基本年
薪确定后,再进行调整清算。
    第十四条 经理层成员绩效年薪可按不超过上年度绩效年
薪 50%比例按月实施预发。绩效年薪基准原则占年薪比例不低
于 60%。年度业绩考核评价后,根据核定的绩效年薪水平进行
清算。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不合格或退出岗位的,扣减全部绩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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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
       第十五条 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任期考核结束后,
第一年支付 50%,第二、三年分别支付 25%。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不合格,扣减全部任期激励。
       第十六条   因经理层成员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
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
结合本人在经理层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
励收入。
       第十七条   经理层成员在下属全资企业兼职的,根据兼职
情况,其年度薪酬可以在兼职企业发放,但不得从任职企业或
其他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属于年度薪酬范围内的任何形式报
酬。
       第十八条   经理层成员因岗位变动调整的,自下发调整通
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岗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
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报酬。
       第十九条   经理层成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
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岗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
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及其出资企业领取薪酬
(含补贴)。
       第二十条   经理层成员因违纪违法离开任职岗位的,自离
开任职岗位的次月停发基本年薪,当年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
入不再发放。
       第二十一条 经理层成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根据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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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政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对经理层成员扣减当年
绩效年薪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
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经理层成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理层成员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
企业年金。经理层成员享受的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
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薪酬标准和薪酬分配
系数兑现经理成员薪酬。
   第二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取得的收入可不计
入年度薪酬,具体为:
   (一)根据经济责任制等专项考核应兑现给经理层成员的
奖励等。
   (二)核准发放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奖励、交通补贴、营养
费、误餐费、高温补贴等。
   (三)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给予个人的奖励等。
   (四)公司批准或核准的专项补贴等。
   (五)公司发放或批准发放的专项奖励等。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除以上合规收入外,经理层成员不得从本公司领取其他奖
金及实物奖励。经理层成员领取的符合规定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经审核后统一纳入薪酬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理层成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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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公司应当依法为经理层成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经理层成员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
酬、享受福利性待遇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等行为
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
回违规所得收入,经理层成员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
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情况的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审计和巡察等将经理层成员薪酬兑现情况纳入监督
检查范围。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将经理层成员薪酬
制度、薪酬水平纳入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的企
业负责人薪酬信息,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
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皖维高新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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