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9提11月)2009-11-09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配
股、增发等)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公司股东
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
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六条 公司将采取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的方式,对募集资金实行
专用资金存放管理,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
第七条 公司发行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使用募集资金。
第八条 公司设立专用账户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公司申请募集资金时,将该账
户的设立情况及有关协议与申请材料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江苏证监局备案。
第九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考虑到公司的发展,结合投资项目
的信贷安排以及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
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决2
议,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议案或公开发
行应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
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应在董事会的授权下严格履行
资金申请和审批手续,按照募集资金的使用项目统一调度使用。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投资项目的计划进度实施,实行项目负
责人制,对董事会及总裁办公会负责。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分管的具体项目组织编制
好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确
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
明原因。
第十三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效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建设进度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
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及其关联人占
用募集资金。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按照公司承诺的项目执行,原则上不应变
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
东大会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
容:
一、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二、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的风险及对策等情况的说
明;
三、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当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3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四、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承诺的事项相比,出现以下变
化,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二、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20%;
三、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总裁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专题向董事会报告前一报告期募
集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中披露专用账户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变化或更改,应知会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
人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建议,保荐代表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协助
查阅募集资金银行专用账户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悖,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修改时亦然。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