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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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永证字(2009)第048 号
致: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的聘
请,指派周峰、梁峰律师出席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0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对有关问题查阅了相关材料,进行了
必要的的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09 年10 月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南京新港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二○○九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式、
内容和议程等事项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11 月8 日上午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
港大道129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
致。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通知
了各股东,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对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2 -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2、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 人,
代表公司130,864,366 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8.03%。
3、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产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1)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金政权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徐益民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3)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郭昭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4)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章俊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5)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刘志彪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6)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茅宁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7)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周友梅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产生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1)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倪德龙先生为公司监事;
(2)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杨林生先生为公司监事。
3、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0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周 峰
梁 峰
二OO 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