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南京高科:200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12-21  

						- 1 -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永证字(2009)第57 号

    致: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的聘

    请,指派周峰、梁峰律师出席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0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对有关问题查阅了相关材料,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09 年12 月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南京新港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内容和议

    程等事项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12 月21 日上午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港大道129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

    一致。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通知

    了各股东,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对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2 -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2、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人,代

    表公司129,270,076 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7.56%。

    3、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1、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2、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一年内提供不超过8 亿元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3、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经验证,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0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周 峰

    梁 峰

    二OO 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