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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高科: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2010年3月)2010-03-25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

    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

    的;

    (五)其他个人责任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2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按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

    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解除

    职务、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损失以及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等处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

    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

    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