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2010年3月)2010-03-25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
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
的;
(五)其他个人责任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2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按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
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解除
职务、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损失以及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等处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
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
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