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03-25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
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
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
程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
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五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
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
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2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跟公司同时或晚于公司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如
涉嫌犯罪的,本公司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
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