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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高科: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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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永证字(2010)第24 号

    致: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的聘

    请,指派周峰、梁峰律师出席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对有关问题查阅了相关材料,进行了

    必要的的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09 年3 月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南京新港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内容和议程等事项

    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4 月27 日上午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

    港大道129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

    致。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了各股东,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对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2 -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2、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 人,

    代表公司130,351,601 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7.88%。

    3、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以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关于为南京臣功制药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8、《关于续聘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 年度审计

    机构并决定其2009 年度报酬的议案》。

    经验证,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周 峰

    梁 峰

    二O 一O 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