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12-17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永证字(2010)第72 号
致: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的聘请,指派
周峰、宋庚律师出席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对有关问题查阅了相关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0 年12 月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内容和议程等事
项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12 月17 日上午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
港大道129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
股东,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对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召集人资格。
2、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 人,代表
公司193,461,813 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7.48%。
3、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以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葛杨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关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循环经济示范园一
期和龙潭机电产业园之委托开发合同>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和贷款担保的
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南京臣功制药有限公司增加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经验证,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周峰
黎民
宋庚
二O 一O 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