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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高科: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12-17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永证字(2010)第72 号

    致: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的聘请,指派

    周峰、宋庚律师出席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对有关问题查阅了相关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0 年12 月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内容和议程等事

    项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12 月17 日上午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

    港大道129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

    股东,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对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召集人资格。

    2、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 人,代表

    公司193,461,813 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7.48%。

    3、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以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葛杨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关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循环经济示范园一

    期和龙潭机电产业园之委托开发合同>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和贷款担保的

    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南京臣功制药有限公司增加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经验证,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周峰

    黎民

    宋庚

    二O 一O 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