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1年11月)2011-11-21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1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四)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五)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重大变化的
计划;
(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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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相关决议;
(七)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
员;
(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
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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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
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一的要求进
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
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
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一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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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
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
监会江苏监管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
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加强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
训,确保有关人员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内部报告义
务、报告程序。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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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力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
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
究等事项。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依据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
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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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附件一: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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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南京高科 公司代码:600064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是否尽到告知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保密和禁止内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幕交易义务
注2 注3 注4 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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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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