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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高科: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02-08  

						证券代码:600064         股票简称:南京高科       编号:临 2012-006 号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2 月 8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19
                                                          200,711,564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注)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8.88
    注:因本次会议所议《关于增加与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互相提供贷款担保额
度的议案》事项为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所持 178,893,815
股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益民先生主持,公司 5 名董事、2 名监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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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提案的审议情况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改聘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以及内控审计机构
的议案》;
    同意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以及内控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200,711,56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00%。
    (二)《关于增加与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互相提供贷款担保额度
的议案》;
    同意公司增加与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总公司”)
互相提供贷款担保的额度:其中,公司为开发总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
金额不高于该公司为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金额,
且公司为开发总公司贷款担保余额不高于 30 亿元人民币,担保(签
署担保合同)的时间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因开发总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开发总公司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15,535,013 股同意,6,282,736 股反对,0 股弃权,同
意票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71.20%。
    (三)《关于为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和贷款担保
的议案》;
    同意公司增加为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含下属全资子公司)(以
下简称“高科置业”)分期提供委托贷款的额度,从原来的20亿元上
调至25亿元,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不超过三年,利率按同期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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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贷款利率计算。同时,同意公司为高科置业(含下属全资子公司)
提供不超过10亿元的银行贷款担保额度,担保(签署担保合同)的时
间截至2013年3月31日。
    表决结果:200,711,56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00%。
    四、《关于为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5
亿元的贷款担保额度,担保(签署担保合同)的时间截至2013年3月
31日。
    表决结果:200,711,56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法律顾问梁峰、周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苏永证字(2012)第
009 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
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二)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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