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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高科: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5-10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永证字(2012)第 046 号


致: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周峰、孙宪超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
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5 月 10 日上午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
大道 129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
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徐益民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196,327,3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
分之三十八点零三(38.03%)。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
    (1)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196,327,3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八点零三
(38.03%)。
    (2)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3)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根据前述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1 年度财务报告》及其摘要;
    4、《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7、《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2 年度内控审
计机构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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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周   峰


               黎   民



                                                      孙宪超



                                                  二 O 一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