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2009年公司债券2012年付息及分期偿还公告2012-11-28
证券代码:600064 股票简称:南京高科 编号:临 2012-025 号
债券代码:122038 债券简称:09 宁高科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 2012 年付息及分期偿还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2 年 12 月 7 日
资金发放日:2012 年 12 月 10 日
本期债券停牌日:2012 年 12 月 7 日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8 日发行的 2009 年公司债券将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支付自 2011 年 12 月 8 日至 2012 年 12 月 7 日期间(以下简
称“本年度”)的利息,并提前偿还 50%的债券本金。根据《南京新港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 宁高科
3、债券代码:122038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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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
提前偿还 50%的债券本金。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09】1095 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7、票面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5.36%,在债券存续期
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登记机构相
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
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8、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同
时设置债券提前偿还条款。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提前偿还本
期债券本金的 50%;在本期债券最终到期日偿还本期债券本金余额。
第 3 年末和最后 1 年末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本期公司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 2009 年 12 月
8 日。公司债券的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2010 年至 2014
年间每年的 12 月 8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公司债券利息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在利息登记日
当日下午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
上一计息年度的债券利息。在第 3 年付息日,随同第 3 年利息提前偿
还 50%的本期债券本金。第 4 年和第 5 年利息按照剩余 50%的债券
本金计算。本期公司债券到期日为 2014 年 12 月 8 日,到期支付剩余
50%的本金及最后 1 年利息。
9、信用级别: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
等级为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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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0 年 1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息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及分期偿还方案
1、付息方案:根据《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
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5.36%。每张面值 1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 5.36 元(含税)。
2、分期偿还方案:偿还本期债券本金的 50%。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分期偿还日
1、本次付息、分期偿还债权登记日:2012 年 12 月 7 日
2、本次付息、分期偿还资金发放日:2012 年 12 月 10 日
四、本次付息及分期偿还对象
本次付息及分期偿还对象为截至 2012 年 12 月 7 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债券付息及分期偿还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
在本年度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及此次分期偿还
的本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及此次分期偿还的本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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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及此次分期偿还的本金。
3、根据相关规定,本期债券分期偿还采取减少持仓的方式实施,
分期偿还后,债券持有人持仓将会相应减少。由于债券分期偿还后导
致的债券不足 1 手部分将同时全部偿还。
4、本期债券将于本次债权登记日 2012 年 12 月 7 日当天停止交
易 1 天,并于当天停止本期债券对应的出入库申报。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
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
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纳。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本期债券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 129 号
联系人:王征洋、曹烽燕
联系电话:025-85800728
传 真:025-85800720
2、主承销商/保荐人/上市推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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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联系电话:025-51863285
传 真:025-84457021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 真:021-68870059
本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
特此公告。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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