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3-07-03
证券简称:南京高科 证券代码:600064 编号:临 2013-024 号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派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
金红利 0.2375 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
红利 0.225 元;
其他账户不代扣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7 月 9 日。
● 除息日:2013 年 7 月 10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7 月 15 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 2013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
登于 2013 年 5 月 17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 年。
2、发放范围:截止 2013 年 7 月 9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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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 2012 年末总股本 516,218,832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 元(含税),每 1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129,054,708 元。
4、扣税情况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暂由本公司按 5%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375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
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
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
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2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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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7 月 9 日
除息日:2013 年 7 月 10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7 月 1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3 年 7 月 9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
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5800728
特此公告。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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