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16-12-17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016.12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会议安排
召开时间:2016 年 12 月 22 日 14 点 00 分
召开地点: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参会人员: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
其他相关人员
主 持 人:董事长徐益民先生
二、网络投票安排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22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现场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介绍股东出席情况,介绍到会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情况;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宣读、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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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4、审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5、审议《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四)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或咨询,公司管理层回答股东及股东
代表提问;
(五)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两名股东
或股东代表任计票人;一名监事任监票人);
(六)大会表决;
(七)工作人员统计投票表决(现场+网络)结果,会议主持人宣
布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九)会议主持人宣布大会闭幕,出席会议董事签署决议文件。
三、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1、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
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
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
明。
2、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
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
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3、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
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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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办法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有关
议案,同一次股东大会上的所有议案应采用相同的投票方式。
2、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方式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所列
议案逐项表决。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即不填或写明“弃权”)。未
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均应计为“弃权”。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的议案,股东所
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同一类候选人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
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每位
股东所投的同一类候选人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投票权的最高限额,
所投的同一类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4、现场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
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
现场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工作人员统计投票表决(现场+网络)结
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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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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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债务结构,
为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资金保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向中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含 30 亿元)
的短期融资券,期限不超过 1 年(含 1 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 本次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方案
1、发行人: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规模:拟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含 30 亿
元),具体发行规模将以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金
额为准;
3、发行期限:拟注册的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不超过 1 年(含 1 年),
具体发行期限将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以及市场情况确定;
4、发行日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一次性或分期发行;
5、发行利率:根据各期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情况确定,
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6、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
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等);
7、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8、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相关决议在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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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二、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
为更好的把握短期融资券发行时机,提高融资效率,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办理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及公司股东
大会及董事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具体方案,包
括但不限于根据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时机、品
种、金额、期限、期数、利率、资金用途以及聘任相应承销机构、信
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办理必要
手续等具体事宜;
2、 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可依据相关政策对具体发行方案进行调
整;
3、签署、修改、补充发行短期融资券必备的文件;
4、根据适用的监管政策进行信息披露;
5、办理与上述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
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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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增设总裁助理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拟修订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
....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拟修订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总裁助理若干名,由董事
.... .......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为公司高
....
级管理人员。”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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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
拟修订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
...
理.;
……”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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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已届满。结合公司
股东方推荐和董事会综合考察,现拟选举徐益民先生、张培东先生、
万舜先生、施飞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股东大会将采取累积
投票制选举确定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徐益民先生、张培东先生、万舜先生、施飞
先生的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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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徐益民先生简历
徐益民,男,1962 年 8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1981 年 7 月参加工作,历任国营七七二厂十八分厂副
厂长,国营七七二厂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长,
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会计师,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计划财务处处长、管委会主任助理,本公司计划财务部经
理、董事长兼总裁、党委书记等职。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截至 2016
年 12 月 7 日,徐益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张培东先生简历
张培东,男,1968 年 11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
工程师。1990 年 8 月参加工作,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动力分厂副厂
长、厂长、机动分厂厂长,南京三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南京三乐照明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招商
二局干部、社会事业处副处长、处长,南京第二热电厂党委书记、副
厂长等职。截至 2016 年 12 月 7 日,张培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近
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万舜先生简历
万舜,男,1968 年 10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
任华东电子集团分厂厂长、臣功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LG 新港显示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本公司董事、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理、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新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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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兼总经理。截至 2016 年 12 月 7 日,万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近
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施飞先生简历
施飞,男,1962 年 8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
经济师。历任南京港务管理局轮驳公司经理办科员、副主任、主任,
南京港务管理局轮驳公司副经理,南京港务管理局企管办副主任,南
京港口集团公司发展部副部长、投资管理部部长。现任本公司董事、
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发展部部长,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截
至 2016 年 12 月 7 日,施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近三年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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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已届满。经公司董
事会综合考察,现拟选举冯巧根先生、高波先生、夏江先生为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已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资格审核。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股东大会将采取累积
投票制选举确定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1:独立董事候选人冯巧根先生、高波先生、夏江先生的简历
附件 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附件 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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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冯巧根先生简历
冯巧根,男,1961 年 12 月生,汉族,九三学社社员,经济学博
士,管理学博士后。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港
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任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湖南大学会计学院副
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省第九届政协委员,浙江省人大经济
监督组成员,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等职。冯巧根先生主要研究
方向为财务与管理会计,研究成果曾获多项省部级奖项,出版著作近
20 部,在《会计研究》发表论文近 30 篇,主持国家及省级课题近 20
项。截至 2016 年 12 月 7 日,冯巧根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近三年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高波先生简历
高波,男,1962 年 1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现
任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三三三人才工程
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中国)消费经济学会常务理事,江苏省经济
学会副会长,世界华人不动产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经济
政策专家委员会专家、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高波先
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发展理论和政策、企业家理论、房地产经济和
金融,出版著作 10 余部,发表论文 150 余篇,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
金、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等课题 10 多项,获得江苏
省第十一、十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等科研奖励 10 多
项。截至 2016 年 12 月 7 日,高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近三年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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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江先生简历
夏江,男,1963 年 11 月生,回族,中共党员。现任南京大学经
济学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资本市场、证券投资、房
地产投资等方面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拥有多项执业资格认证。参加过
省内多家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公司的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工作。2000
年至 2009 年,任证券周刊《大江南证券》、《证券大视野》特约撰稿
人。截至 2016 年 12 月 7 日,夏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近三年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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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附件 2: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冯巧根、高波、夏
江为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
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
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
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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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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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冯巧根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
会计学专业教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
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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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冯巧根,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为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
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
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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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
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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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
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会计学专业
教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
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
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冯巧根
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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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高波,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提名为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
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
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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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
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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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
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
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高波
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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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夏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提名为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
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
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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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
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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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
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
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夏江
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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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议案五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已届满。经公司股
东方推荐,现拟选举高峰先生和李太珍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股东大会将采取累积
投票制选举确定监事会成员。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高峰先生、李太珍先生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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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附件:
高峰先生简历
高峰,男, 1972 年 7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
级会计师。历任本公司计划财务部职员、经理助理、副经理等职。现
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投资审计局副局长。截至
2016 年 12 月 7 日,高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李太珍先生简历
李太珍,男,1969 年 8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会
计师。1992 年 8 月参加工作,历任本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南京
第二热电厂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长,苏州太湖之星开发有限公司总会
计师,江苏华诚新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截至 2016 年 12 月 7 日,李太珍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近三年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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