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4 证券简称:南京高科 公告编号:临 2016-035 号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 年 12 月 22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90,720,06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37.6350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益民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6 人,董事万舜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1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谢建晖女士出席了此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290,306,860 99.8578 413,200 0.1422 0 0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290,305,660 99.8574 407,200 0.1400 7,200 0.002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2 3.01 徐益民先生 291,201,340 100.1655 是 3.02 张培东先生 290,038,443 99.7655 是 3.03 万舜先生 290,116,444 99.7923 是 3.04 施飞先生 290,016,493 99.7579 是 4.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4.01 冯巧根先生 290,476,392 99.9161 是 4.02 高波先生 290,017,342 99.7582 是 4.03 夏江先生 290,038,441 99.7655 是 5.00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5.01 高峰先生 290,026,341 99.7613 是 5.02 李太珍先生 290,038,441 99.7655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3.01 徐益民先生 22,860,617 102.1505 3.02 张培东先生 21,697,720 96.9542 3.03 万舜先生 21,775,721 97.3027 3.04 施飞先生 21,675,770 96.8561 3 4.01 冯巧根先生 22,135,669 98.9111 4.02 高波先生 21,676,619 96.8599 4.03 夏江先生 21,697,718 96.9542 5.01 高峰先生 21,685,618 96.9001 5.02 李太珍先生 21,697,718 96.9542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2 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2、议案 3.00、4.00 和 5.00 涉及逐项表决,所有子 议案均逐项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孙宪超、黄滔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认为,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23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