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17年4月)2017-04-28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总裁助理。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支付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区域位
置收入水平相比具有竞争力;
(二)基础薪酬确定原则:基础薪酬与各岗位职位价值、责任、
个人能力、市场薪酬行情等相结合,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
“责、权、利”的统一;
(三)绩效薪酬确定原则:与公司的经济效益以及完成目标的
效率和质量挂钩;
(四)激励与约束相并重原则:有奖有罚、奖罚对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政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第二章 薪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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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董事、监事的薪酬,在公司兼职担
任经营管理岗位职务的,依据其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所对应的级别标
准获得;未在公司兼职担任经营管理岗位职务的,依据其所承担的职
责对应的级别标准获得,具体标准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
定。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董事、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标准向独立董事发放独立董事津贴,
不再发放其他薪酬。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础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
构成。
(一)基础薪酬: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
规模,按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自身的市场价值及
技术管理能力,参考市场情况确定。
(二)绩效薪酬:指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之优劣所
得的报酬。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管
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据以考核、审议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定期根据公司生产经
营计划制定《实施办法》;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如经营环境等外
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对《实施办法》
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根据《实施办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评,按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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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绩效评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修改,修订本办法,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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