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04
证券简称:南京高科 证券代码:600064 编号:临 2019-002 号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回购股份规则。为
把握股份回购制度要求,加强规范运作,公司根据此次修订后的《公
司法》,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此
外,2018 年 9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对上市公司治理进行了补充完善。为使公司现有治理制
度与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一致,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如下:
一、修改第三章“股份”原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
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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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订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
券;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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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
行。”
..
原“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订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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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二、修改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原第四十一条、四十五条、
七十九条、八十三条:
原“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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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原“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修订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
.....................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
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原“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订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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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
.....
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原“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职工董、监事除外)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超过 30%时,董事、监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本条款不适用于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
修订为: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职工董、监事除外)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
....................... ....
董事、监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
本条款不适用于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
三、修改第五章“董事会”原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九条、一
百二十八条:
原“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为: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按照法律
....................
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有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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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
............................
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
..............................
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公司股东
..............................
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
..............................
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
原“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为: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原“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公司章程》原有章节、条款涉及引用条款的,其序号做相应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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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修订《公司章程》事项还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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