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南京高科 证券代码:600064 编号:临 2019-017 号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等新金融工具准则预计将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广泛而 重要的影响;执行《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仅 对公司财务报表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不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 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 “新金融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 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它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实 施。根据实施要求,公司将于2019年1月1日变更会计政策,执行新金 融工具准则。 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下简称“财会[2018]15 号文”),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修订后的一般企 1 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编制财务报表。 2019 年 4 月 10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上述财政部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调整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并自文 件规定的日期开始正式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主要内容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以摊余成本计 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 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减少了金 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2、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 用风险; 3、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 风险管理活动; 4、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主要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但 应当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追溯调整。公司将于2019 年一季报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告披露,不重述2018 年比较期间数据,新旧准则转换将调整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 合收益。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预计将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广泛而重要的影响。 2 由于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 “三分类”,公司对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新分类,相关情况如下: 1、对于公司持股比例相对较高且拥有董事会席位、具有重大影 响且长期持有或增持意图明显的被投资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 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按持股比例享有 被投资企业相应会计期间的损益确认投资收益。涉及的公司为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石 3 号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持有目的为非交易性且预计未来很长 时间不进行处置交易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为指定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新分类后核算方法未改 变。涉及的公司为江苏恒安方信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冷大食品集团 有限公司、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3、对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既不属于按摊余成本计量又不属 于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全部 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被投资企 业公允价值变动、分红及处置计入当期损益。涉及的资产包括中信证 券、厦门钨业、南京证券、金字火腿等4只在A股上市的公司股票; 南京高科皓熙定增私募证券基金等3只基金、中航信托天启(2016) 163号南京高科华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2个信托资管计划及南京华 泰大健康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3家合伙企业;持有 的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未在A股上市的公司股权。 综合上述三类情况,调整前后相关科目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3 科目 2018 年期末余额 调整数 2019 年期初余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6,041.64 -6,041.64 -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 - 147,031.19 147,031.19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810,604.44 -810,604.44 - 长期股权投资 179,526.23 690,632.13 870,158.36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1,900.55 1,900.55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107,506.80 107,506.80 资产总计 2,596,749.83 130,424.59 2,727,174.42 递延所得税负债 103,968.19 32,606.15 136,574.34 负债合计 1,588,624.40 32,606.15 1,621,230.55 其他综合收益 301,325.58 -301,291.99 33.59 盈余公积 64,796.52 39,911.04 104,707.56 未分配利润 431,048.99 359,199.39 790,248.3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933,058.60 97,818.44 1,030,877.04 股东权益合计 1,008,125.43 97,818.44 1,105,943.87 注:由于部分被投资企业尚未披露2018年末准确财务数据,以上部分数据为 暂估数,2019年期初的相关准确数据将在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列示。 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估算,将部分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至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采用权益法核 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因2019年一季度资本市场回暖以及部分被投资 企业经营情况良好,公司相关投资收益大幅增加,对当期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影响额为76,000万元到83,000万元。 (二)执行财会[2018]15号文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主要内容 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 据进行了调整。具体包括: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 账款”项目; 2、“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4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 账款”项目; 6、“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分拆“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10、“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主要影响 执行财会[2018]15号文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 当期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三、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1、本次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是严格依据财 政部修订或新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财会[2018]15 号文的具体 要求,进行的合理有效的变更及调整,公司与审计服务机构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论证,并科学测算及评估了其 对本公司会计核算及科目产生的影响;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中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预计将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广泛而重要的影响;执行财会[2018]15 号文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 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 生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 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及公司股东的利益;3、同意公司严格依据财政 部要求,变更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并自相关文件规定的日期开始正式执 行。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执行财政部最新修订或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 5 则以及财会[2018]15 号文的具体要求,调整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并自 文件规定的日期开始正式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或新发布的新 金融工具准则以及财会[2018]15 号文的具体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和 调整,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此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财政部、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实施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二)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