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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高科: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06-29  

						证券代码:600064            证券简称:南京高科       公告编号:临 2020-030 号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6           -           2020/7/7        2020/7/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6 月 9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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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235,956,888 股为基
数 ,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45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556,180,599.6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6         -           2020/7/7          2020/7/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下段所述“自行发放对象”以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
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
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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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税
[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股
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个人
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10%;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0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
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
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
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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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
放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 0.40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
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
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
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公司的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5800728


特此公告。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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