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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高科: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0-11-26  

                         证券简称:南京高科        证券代码:600064      编号:临 2020-049 号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案件,并已完成诉前财产保
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高科新创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新创”)和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69.65%的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新浚一期”)分别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1)高科新创要求判令房永生、梁锡林、绍兴
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绍兴闰康”)

支付回售价款 26,870.66 万元、逾期支付回售价款的利息损失、诉讼
费用。(2)新浚一期要求判令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生物医药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回售价款 49,902.32 万元、逾期

支付回售价款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是为了积极保
障上市公司相关合法权益,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准

确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高科新创和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69.6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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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浚一期作为原告,就其与被告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合同纠纷

事项,分别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
起诉状。近日,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分别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的(2020)沪 02 民初 233 号和(2020)沪 02 民初 234 号《受
理通知书》,获悉法院已决定立案审理案件。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科新创及新浚一期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对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资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参

见公司临 2020-044 号公告)。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2020)沪 02 财保 16 号、(2020)沪 02 财保 17 号《民事裁定书》
及《财产保全告知书》,法院已对被告持有的 400 万股江苏硕世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硕世”)股权、5000 万元绍兴闰
康合伙份额等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因上述两起诉讼案件事实情况及请求内容除金额外均相同,以下
合并说明情况。

    1、本次案件相关事实
    2016 年 12 月,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共同作为投资方与被告房永
生、梁锡林、绍兴闰康签订相关协议,由高科新创与新浚一期共同认

购绍兴闰康新增出资人民币 1,260.0321 万元(以下涉及计价货币单位
均为人民币),认购价款为 10,000 万元,其中高科新创认购绍兴闰康
新增出资人民币 441.0112 万元,认购价款为人民币 3,500 万元,新浚

一期认购绍兴闰康新增出资人民币 819.0209 万元,认购价款为 6,500
万元,上述认购价款均已于当月缴付。高科新创与新浚一期所认购之
绍兴闰康合伙份额相应对应江苏硕世的股权。同时双方对于包括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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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回售权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在相关条件

成就后有义务按高科新创、新浚一期的通知要求回购合伙份额。
    2020 年 7 月 13 日,高科新创、新浚一期根据协议约定向三被告
发出《回售通知书》,要求其根据约定购买高科新创、新浚一期所持
全部合伙份额。其中高科新创持有绍兴闰康 7.0449%合伙份额,对应
江 苏 硕 世 已 发 行 109.9004 万 股 股 份 ; 新 浚 一 期 持 有 绍 兴 闰 康
13.0833%合伙份额,对应江苏硕世已发行 204.0995 万股股份。根据

约定的价款计算方式,高科新创合伙份额回售价款为 26,870.66 万元,
新浚一期合伙份额回售价款为 49,902.32 万元。房永生、梁锡林、绍
兴闰康应于原告发出回售通知后 3 个月内支付相应价款。
    截至法院受理本次诉讼为止,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未支付
回售价款,绍兴闰康也未按约办理股份质押登记。
     2、本次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共同向高科新创
支付合伙份额回售价款人民币 26,870.66 万元,向新浚一期支付合伙
份额回售价款人民币 49,902.32 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向高科新创、新
浚一期赔偿因逾期支付回售价款导致的利息损失;
    (3)依法判令绍兴闰康协助高科新创、新浚一期分别办理绍兴

闰康所持江苏硕世 109.9004 万股、204.0995 万股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质押权人分别为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出质人为绍兴闰康);
    (4)案件诉讼费均由三被告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共同承

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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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诉讼是为了积极保障上市公司相关合法权益,鉴于目前案件

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
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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