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 层(210036) 7F,BlockB,309HanzhongmenDajie,Nanjin g,China,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61 2022年5月18日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的规定,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戴克勤律 师、王红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在南京高科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等 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 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 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 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和 联系电话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下午13点30分在南京市栖霞区学津路8号 高科中心A座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的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 2 会通知》所告知的一致。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益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60,147,4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2301%。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均为 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且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 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持有 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711,3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66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服务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15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470,858,7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096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部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布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 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A股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 4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中,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69,705,5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99.7550%;反对1,15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44%;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69,586,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99.7297%;反对1,14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29%;弃权128,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4%。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469,708,695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557%;反对1,13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415% ; 弃 权 12,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28%。 4、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69,629,415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389%;反对1,12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395% ; 弃 权 101,2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216%。 5 5、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69,988,455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151%;反对77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6%;弃权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3%。 该议案的表决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643,29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34%;反 对770,34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56% ;弃权100,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41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69,690,715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519%;反对1,128,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395% ; 弃 权 4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86%。 7、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长在20亿元额度范围内向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69,670,715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476%;反对1,148,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438% ; 弃 权 4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86%。 该议案的表决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325,55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80%; 6 反对1,148,08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7655%;弃权40,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965%。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支持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69,339,015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772%;反对1,479,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3142% ; 弃 权 4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86%。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决定其2021年度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69,671,115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477%;反对1,129,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398% ; 弃 权 58,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125%。 该议案的表决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325,95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90%; 反对1,129,48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7207%;弃权58,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40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22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并决定其2021年度报酬的议案》 7 表决结果为:同意469,671,115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477%;反对1,134,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409% ; 弃 权 53,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114%。 该议案的表决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325,95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90%; 反对1,134,38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7325%;弃权53,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285%。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 述议案均获得参加会议的全体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A股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赞成,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权行使、计票和 监票的程序、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 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8 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 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