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11-26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
层(210036)
7F,Block B,309Hanzhongmen
Dajie,Nanjing,China,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61
2022年11月25日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高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戴克勤律师、王红力律
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在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室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等事宜进行了
认真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 临时股东大
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
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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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
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
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
加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
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下午14:00在南京市栖霞区学津路8号
高科中心A座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
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
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一致。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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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益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东
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44,147,22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2266%。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均为
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且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
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持有的
《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
时 间 内 进 行 网 络投 票 的 股 东 共 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268,5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35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服务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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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653,415,7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762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在2022年11月10日的《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中公布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2年11月18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议案详细资料。
2、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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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程序中,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51,435,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99.6969% ; 反对 806,6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34%;弃权1,173,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7%。
该议案的表决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352,097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55%;反对
806,636 股 , 占 参 与 投 票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5413%;弃权1,173,84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2432%。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
述议案均获得参加会议的全体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A股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赞成,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权行使、计
票和监票的程序、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公司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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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
实、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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