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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通客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1-03-30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
司经营风险,根据《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对外担
保按照《公司章程》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所有担保事项,均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且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
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及时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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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
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
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表决情况。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公司累
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
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
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规定,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
故意隐瞒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营运情况,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后生效。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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