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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通客车: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1-03-30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
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
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
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费用和其他支
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
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
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的情形或证
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在与关联方之
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
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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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
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
定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负责人
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
中,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
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条 因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要求公司关联方停止侵害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
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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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占用资金等
情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各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
及直接处理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
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当公司股东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
为,导致经济损失而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公司有义务在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给予提供相关资料等支持。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后生效。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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