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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通客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2-10-27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
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
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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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
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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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
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
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
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
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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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
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
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
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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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
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
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
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并按证券交易所规定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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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后生效。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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