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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鸽投资: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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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陆达法意字[2014]071 号


致: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受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董鹏、陈径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
参加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
次会议,形成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刊登第七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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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和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投票方式、会议登
记事项、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公司已对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及证件进行了查验、登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10 月 16 日(星期四)10:00 时在漯河市人民东
路与东环路交叉口公司科技研发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于同日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13:00 时至 15:00 时进行。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王卫华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截止 2014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10:00 时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之时,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249,953,036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0.28%。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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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股东共计 54 人,代表股份 2,501,1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252,454,235 股。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为截止 2014 年 10 月 13 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会议
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
会议通知中公告的《关于提名贾粮钢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
    1、现场投票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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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表决前,会议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现场
表决过程中,由经办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现场表决的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249,953,036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效
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截至2014年10月16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休市,网络投票的
情况是:参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4人,代表股份
2,501,1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0%。对该项议案的网络投票结
果如下:
    同意票2,059,000股,占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总股数的82.32%;反对票257,999股,占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32%;弃权票184,200股,占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7.36%。
    3、综合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1
项议案情况如下:
    以同意票252,012,0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9.82%;反对票257,9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0.10%,弃权票18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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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通过了《关于提名贾粮钢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会议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上述投票表决结果。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
内容与公告通知事项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接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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