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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鸽投资:“10银鸽债”2014年付息公告2014-12-13  

						    证券代码:600069            证券简称:银鸽投资    公告编号:临 2014-071
    债券代码:122060         债券简称:10 银鸽债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0 银鸽债”201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 年 12 月 19 日
         债券付息日:2014 年 12 月 22 日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0 年 12 月 22
日发行的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开始支付自 2013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1 日期间的利息。
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0 银鸽债(122060)
       3、发行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7.5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为 7 年(5+2)期债券,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17 号文核准发
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前 5 年保持不变,票
面年利率 7.09%;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5 年票面
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
率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起息日:本债券的首发日,即 2010 年 12 月 22 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1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22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11年至2015年每年的12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等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2014 年 4 月,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
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

    12、上市地点及时间:本期债券于2010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权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0 年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
期债券“10 银鸽债”的票面利率为 7.09%。每手“10 银鸽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
息为 70.9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12月19日;
    2、本次付息债券付息日:2014年12月2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4 年 12 月 1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 银鸽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
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
额的 20%。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
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
下简称“QFII”)取得的“10 银鸽债”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
代扣代缴。请截至 2014 年 12 月 1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0 银鸽债”
的 QFII,最晚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10 银鸽债”
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并签章后传真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395-5615583,原件
寄送至本公司证券部,地址为:河南省漯河市人民东路与东环路交叉口银鸽大厦
603 室,邮编:462000。
       请上述 QFII 最晚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
公司银行账户,收款人户名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款银行为:
中国建行银行漯河铁东支行,收款人银行帐号为:41001553310050000437。用途
请填写“10 银鸽债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
本公司证券部确认。如上述 QFII 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及划出税款,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 QFII 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银鸽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贾粮钢
    联系人:张石铭   周永鹏
    联系地址:河南省漯河市人民东路与东环路交叉口
    联系电话:0395-5615539
    传真:0395-5615583
    邮编: 462000
    互联网网址:www.yinge.com.cn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武胜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4 楼
    联系电话:(010)88092288
    传真:(010)88092031
    邮编:100033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2 月 12 日
附件:
                 “10 银鸽债”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别(地区)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
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