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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鸽投资:关于申请的委托贷款中部分贷款期限变更的关联交易公告2015-01-30  

						证券代码: 600069          简称:银鸽投资        编号:临 2014—010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
   的委托贷款中部分贷款期限变更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交易为支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不存在重大风险。
    ●本次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元。
    ●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金额为 11 亿元人民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实际控制人河南

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公司申请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6

亿元的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以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提供担保。为支持公

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改善公司融资结构,经公司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河南能源集团”)协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6亿元的委托贷款中的3

亿元委托贷款的期限延长为3年,贷款年利率为7.5%。河南能源集团将委托河南

能源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发放此笔贷款。因河南能源集团为本公司实

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1、关联人基本情况

    河南能源集团简介
    名称: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与商务西三街交叉口国龙大厦 2905 房间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祥恩

    注册资本:贰佰壹拾亿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对能源、化工、金融、装备制造、物流、有色金属、建筑、电力、

水泥、交通运输、教育、房地产、租赁业等行业的投资与管理;实业投资;煤炭

(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化学危

险品)的销售;煤炭、化工、金属、装备制造等科学研究;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

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河南能源集团总资产为 2,694.55

亿元,总负债为 2,143.24 亿元,营业收入为 2,198.78 亿元,利润总额为 20.03

亿元。

    (2)与关联人的关系

    河南能源集团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河南能源集团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合计持

有本公司 25.28% 的股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借款金额:叁亿元人民币

    借款期限:三年

    贷款年利率:7.5%

    是否担保或抵押:以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提供担保

四、交易目的以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该项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是正常的企业经营行为。公司向河南能

源集团申请委托贷款,主要用于改善公司融资结构。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借款
有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将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委托贷款的年利率7.5%,低于公司目前向金融机构融资的平均利率,符

合市场定价规则。



六、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2015 年 1 月 2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实际控制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委托贷款中部分贷款期限变更的

议案》,三名关联董事贾粮钢先生、王卫华先生、朱圣民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

决,其余六名非关联董事审议了该项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刘汴生、陶雄华、赵海龙、金焕民于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审阅了

本次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有利于公司改善公司融资结

构,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积极的

影响。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