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与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框架协议的议案》 董事会对《关于与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框架协议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之前,我们已审阅该议案相关文件资料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贾粮钢先生、王卫华先生、朱圣民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 避了该议案的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能够盘活公司长期资产,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 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 赵海龙 刘汴生 金焕民 陶雄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