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069 股票简称:银鸽投资 上市地点:上交所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银鸽投资 股票代码:600069 收购人名称: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购人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中心 24F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中心 24F 收购方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重要声明 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 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是否预受要约的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要约收购报告 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 报告书全文将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1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 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1、本次要约收购系因鳌迎投资通过拍卖取得银鸽投资控股股东银鸽集团 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银鸽投资 47.35%股份,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2、本次股权转让尚需取得河南省国资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国资委 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批复。 3、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银鸽投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期届 满时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银鸽投资股份比例低于银鸽投资总股本额的 10%,银鸽 投资将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2.14 条、12.15 条、14.1.1 条第(八)项及 14.3.1 条第(十)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 市条件,而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在五个交易日内提交解 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上交所同意实施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的,公司股票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方案,或者提交方案 未获同意,或者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公 司股票将暂停上市;被暂停上市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 票将终止上市。 若银鸽投资出现上述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情况,有可能给 银鸽投资投资者造成损失,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若本次要约收购导致银鸽投资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作为银鸽 投资的间接控股股东可运用银鸽集团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 及银鸽投资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或者动议,促使银鸽投资在规定时 间内提出维持上市地位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银鸽投资的上市地位。如 银鸽投资最终终止上市,届时收购人将通过适当安排,保证仍持有银鸽投资股份 的剩余股东能够按要约价格将其股票出售给收购人。 2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一、被收购公司基本情况 被收购公司名称: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银鸽投资 股票代码:600069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银鸽投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种类 股份数量(股) 占比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23,728,813 33.92%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25,374,144 66.08% 合计 1,249,102,957 100.00% 二、收购人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收购人名称: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中心 24F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中心 24F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2016 年 5 月 24 日,银鸽投资获悉间接控股股东河南能源集团正在研究筹划 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到上市公司,银鸽投资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开盘前向 上交所申请紧急停牌。停牌期间,经银鸽投资进一步沟通,确认河南能源集团拟 转让所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银鸽集团 100%股权,鉴于该事项可能涉及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权变更,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申请,银鸽投资股票自 2016 年 5 月 25 日起停牌。 2016 年 6 月 7 日,银鸽投资发布《重大事项进展暨股票复牌公告》,河南能 源集团收到河南省国资委签发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转让所持 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16]11 号),同意 河南能源集团以进场交易的方式对外公开转让所持银鸽集团 100%的国有股权, 3 并同意河南能源集团开展银鸽集团资产评估备案、进场挂牌和确定受让人等前期 工作。 2016 年 9 月 27 日,银鸽投资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公开转让的进展公告》, 河南能源集团委托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拟对所持银鸽集团 100%的国有 股权进行公开转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公开发布《国 有产权转让公告》(中原产权告字[2016]26 号)。 2016 年 10 月 21 日,鳌迎投资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参与竞拍在河南 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挂牌的银鸽集团 100%股权。 2016 年 10 月 24 日,鳌迎投资向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提交参与竞拍 银鸽集团 100%股权的相关申请文件。 2016 年 11 月 5 日,鳌迎投资通过竞拍成为银鸽集团 100%股权拟受让方, 并取得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2016 年 11 月 9 日,鳌迎投资与河南能源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6 年 11 月 9 日,鳌迎投资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向除漯河银鸽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外的银鸽投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本次股权转让尚需取得河南省国资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国资委对 《股权转让协议》的批复。 四、要约收购的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系鳌迎投资通过拍卖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银鸽集团 100%股 权,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47.35%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而触发的 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 五、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次要约收购外,收购人目前暂未制定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银鸽投资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收购人根据市场情况和银鸽 投资的发展需求及其他情形增持银鸽投资股份的可能,上述增持将不以终止银鸽 投资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收购人后续拟增持银鸽投资股份,收购人需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以完成潜在的增持安排。 4 六、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股份为银鸽投资除银鸽集团所持有的股份以外的其他已上市 流通股。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银鸽集团所持有的股份以外的银鸽投资全 部已上市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种类 要约价格(元/股) 要约收购数量(股) 占银鸽投资已发行股份比例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68 657,664,454 52.65% 七、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基于要约价格为 8.68 元/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 5,708,527,460.72 元。在银鸽投资作出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鳌迎投 资已将 1,141,705,493 元(即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 20%)存入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已出具一 份证明该等履约保证金已经存入指定账户的文件。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将来源 于鳌迎投资自有或自筹资金。收购人承诺具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要的履约能力。 八、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 30 个自然日,即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公告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 九、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丰和路 1 号三幢南 9 楼 联系人:邵伟才、张然、陈国星、朱捷 电话:021-20227900 传真:021-20227910 (二)收购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15 层 5 经办律师:黄海、刘成伟 电话:010-65846688 传真:010-65846666 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 本报告书摘要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签署。 6 收购人声明 1、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系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7 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 年修订)》及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2、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 收购人在银鸽投资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 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银鸽投资拥有权益。 3、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 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要约收购为无条件、向除银鸽集团以外的银鸽投资股东发出的全面 收购要约,目的是履行因收购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银 鸽集团 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47.35%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 股东而触发的法定要约收购义务。虽然收购人发出本要约不以终止银鸽投资的上 市地位为目的,但如本次要约收购导致银鸽投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交所上市规 则》规定的上市条件,收购人作为银鸽投资的间接控股股东可运用银鸽集团股东 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鸽投资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 建议或者动议,促使银鸽投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维持上市地位的解决方案并加以 实施,以维持银鸽投资的上市地位。如银鸽投资最终终止上市,届时收购人将通 过适当安排,保证仍持有银鸽投资股份的剩余股东能按要约价格将其股份出售给 收购人。 5、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 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或对本 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及相关 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7 目录 重要声明........................................................................................................................ 1 特别提示........................................................................................................................ 2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3 收购人声明.................................................................................................................... 7 第一节 释义.................................................................................................................. 9 第二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 10 第三节 要约收购的目的及决定................................................................................ 14 第四节 要约收购方案................................................................................................ 16 第五节 专业机构意见................................................................................................ 1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21 8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收购人、鳌 指 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迎投资 本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指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本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 指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告书摘要 收购人以要约价格向除银鸽集团以外的银鸽投资所有股东进 本次要约收购、本次收购 指 行的全面要约收购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 指 转让其持有的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指 关于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银鸽投资、上市公司 指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银鸽集团 指 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能源集团 指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商华融 指 深圳中商华融投资咨询(有限合伙) 中商基金 指 中商联合财富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 信隆达资管 指 深圳市信隆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省国资委 指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7 号- 《准则 17 号》 指 要约收购报告书》 《上交所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财务顾问、华西证券 指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环球律师 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系四舍五入 原因造成。 9 第二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鳌迎投资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中心 24F 法定代表人 胡志芳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1,000,000 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58680949K 成立日期 2010 年 7 月 16 日 经营期限 2010 年 7 月 16 日至 2020 年 7 月 16 日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上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 人才中介服务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经营范围 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 目除外);汽车租赁。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中心 24F 通讯方式 0755-88309062 二、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鳌迎投资与实际控制人及各级股东之间股权控制 关系如下: 10 (一)控制关系 中商华融直接持有鳌迎投资 99.01%股权,为鳌迎投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孟平持有信隆达资管 70%股权,信隆达持有中商基金 65%股权,孟平从而 间接控制中商基金;中商基金作为中商华融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相关约定系中商华融实际控制人。综上,孟平为鳌迎投 资最终实际控制人。 孟平,女,195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目前担任鳌迎投 资监事。 (三)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鳌迎投资外,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核心企业如下: 11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 序号 企业名称 业务范围 (万元) 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深圳中商华融投资 (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 1 350,000.00 咨询(有限合伙) (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创业 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不含限制项目)。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不 中商联合财富投资 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 2 基金(北京)有限公 50,000.00 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 司 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 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 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 深圳市信隆达资产 项目);企业形象策划;投资咨询、企业 3 10,000.00 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以上均不含限 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 申报)。 三、收购人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四、收购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鳌迎投资主要从事对外投资及汽车租赁业务。 鳌迎投资自成立以来经营情况正常,总资产、净资产及净利润稳步增长,最 近三年鳌迎投资合并口径的财务概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总资产 24,060,205.05 23,454,737.43 9,623,157.64 净资产 10,222,949.97 9,627,368.25 9,623,157.64 资产负债率(%) 57.51 58.95 -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211,456.32 211,456.33 211,456.36 净利润 595,581.72 4,210.61 757.26 净资产收益率(%) 6.00 0.04 0.01 注:收购人 2013 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2014、2015 年度财务报表经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致同审字(2016)第 441ZC5922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 12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受过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 和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受过的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 下: 姓名 职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胡志芳 董事长、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钟龙日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王远方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孟平 监事 中国 中国 否 王敏 监事 中国 中国 否 崔艳 财务总监 中国 中国 否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 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 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境外上市公司 及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境内、境 外上市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 5%,也未在金融机构中持股比例超过 5%。 13 第三节 要约收购的目的及决定 一、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系鳌迎投资通过受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银鸽集团 100%股权, 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47.35%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而触发的法定 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银鸽投资上市地位为目的。 二、收购人作出本次要约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6 年 5 月 24 日,银鸽投资获悉间接控股股东河南能源集团正在研究筹划 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到上市公司,银鸽投资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开盘前向 上交所申请紧急停牌。停牌期间,经银鸽投资进一步沟通,确认河南能源集团拟 转让所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银鸽集团 100%股权,鉴于该事项可能涉及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权变更,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申请,银鸽投资股票自 2016 年 5 月 25 日起停牌。 2016 年 6 月 7 日,银鸽投资发布《重大事项进展暨股票复牌公告》,河南能 源集团收到河南省国资委签发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转让所持 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16]11 号),同意 河南能源集团以进场交易的方式对外公开转让所持银鸽集团 100%的国有股权, 并同意河南能源集团开展银鸽集团资产评估备案、进场挂牌和确定受让人等前期 工作。 2016 年 9 月 27 日,银鸽投资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公开转让的进展公告》, 河南能源集团委托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拟对所持银鸽集团 100%的国有 股权进行公开转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公开发布《国 有产权转让公告》(中原产权告字[2016]26 号)。 2016 年 10 月 21 日,鳌迎投资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参与竞拍在河南 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挂牌的银鸽集团 100%股权。 2016 年 10 月 24 日,鳌迎投资向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提交参与竞拍 银鸽集团 100%股权的相关申请文件。 14 2016 年 11 月 5 日,鳌迎投资通过竞拍取得银鸽集团 100%股权,并取得河 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2016 年 11 月 9 日,鳌迎 投资与河南能源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6 年 11 月 9 日,鳌迎投资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向除漯河银鸽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外的银鸽投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本次股权转让尚需取得河南省国资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国资委对 《股权转让协议》的批复。 三、未来 12 个月内股票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次要约收购外,收购人目前暂未制定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银鸽投资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收购人根据市场情况和银鸽 投资的发展需求及其他情形增持银鸽投资股份的可能,上述增持将不以终止银鸽 投资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收购人后续拟增持银鸽投资股份,收购人需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以完成潜在的增持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未来 12 个月内无处置所持上市公司股票 计划。 15 第四节 要约收购方案 一、被收购公司名称及收购股份的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股份为银鸽投资除银鸽集团所持有的股份以外的其他已上市 流通股。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银鸽集团所持有的股份以外的银鸽投资全 部已上市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种类 要约价格(元/股) 要约收购数量(股) 占银鸽投资已发行股份比例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68 657,664,454 52.65% 本次要约收购项下的股份将与其自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之日起所附带的权利 一同被转让。 二、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 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规,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及其计 算基础如下: (一)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之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该种 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之日前 6 个月内,鳌迎投资通过拍卖 成为银鸽集团 100%股权拟受让方,本次拍卖底价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 责任公司出具的经河南省国资委备案(备案编号:2016-25)的《河南能源化工 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所涉及的 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6) 第 3687 号)确定。经评估,银鸽集团 100%股权评估价值为 308,383.75 万元(即 为拍卖底价),其中银鸽投资 47.35%股份评估价值为 263,629.26 万元,除银鸽投 资 47.35%股份外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44,754.49 万元。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银鸽集团 100%股权最终成交价格为 315,800 万元, 假设成交价格较评估价值溢价部分均为银鸽投资 47.35%股份溢价,则本次股权 转让对应银鸽投资 47.35%股份价格为 271,045.51 万元,即本次股权转让间接取 得银鸽投资股票每股价格为 4.5828 元/股。 16 (二)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 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内,银鸽投资股 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 8.6745 元/股。 经综合考虑,收购人确定要约价格为 8.68 元/股。 若银鸽投资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之日至要约期届满日期间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 三、收购资金总额、来源及资金保证、其他支付安排及支付方式 基于要约价格为 8.68 元/股的前提,如果持有本次要约收购涉及股份的银鸽 投资股东全部预受要约,本次要约收购所需的最高资金总额为 5,708,527,460.72 元。在银鸽投资作出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的同时,鳌迎投资已将 不低于所需资金总额 20%的履约保证金 1,141,705,493 元存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随后将用于支付 要约收购的资金足额划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账户,并向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 请办理预受要约股份的过户及资金结算手续。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将来源于鳌迎投资自有或自筹资金。收购人承诺具备 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临时保管的接受 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四、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 30 个自然日,即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公告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五、要约收购的约定条件 17 本次要约收购为向除银鸽集团以外的银鸽投资股东发出的全面收购要约,无 其他约定条件。 18 第五节 专业机构意见 一、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名称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目的聘请的专业机构如下: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丰和路 1 号三幢南 9 楼 联系人:邵伟才、张然、陈国星、朱捷 电话:021-20227900 传真:021-20227910 (二)收购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15 层 经办律师:黄海、刘成伟 电话:010-65846688 传真:010-65846666 二、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 间关联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与鳌迎投资、银鸽 投资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华西证券已经同意本报告书摘要援引其所出具 的财务顾问报告中的内容。在其财务顾问报告书中,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 如下结论性意见: 19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收购银鸽投资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次要约收购已履行目前阶段 所能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该等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收购人及其实 际控制人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的安排,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 实力和资金支付能力,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义务的能力。” 四、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发表的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环球律师已经同意本报告书摘要援引其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在其法律意见书中,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 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出具的《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2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摘要前文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要约收购的信息外,收购人郑重说 明: 1、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未采取 或拟采取对本次要约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也不存在对本次要约收购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实。 2、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 的其他信息。 3、收购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对银鸽投资股东做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 4、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21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之签字盖章页) 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胡志芳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