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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鸽投资: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06-30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8 年 6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对监事会及全体成员产生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及其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为 1/3。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

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更换时亦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组织职工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监事有权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

    (二)审查权。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帐薄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三)出席权。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四)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对监事履行职责

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

    (四)向各监事通报董事会情况。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

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查阅财务报表、资料(包括下属企业、控股公

司);

    (三)有权要求董事会、经营班子成员,提供相关报告;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遵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建议撤

换;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十)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出具意见;

    (十一)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出具意见;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是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

接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
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累计须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第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一)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议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

期。

       经全体监事同意或者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

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可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监事连续二次不能

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

当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

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

保存。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采用逐项审议,最后统一记名投票表决的表决方式。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议时,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监事不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视同

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并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如果出现与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

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修订的草案由董事会秘书拟定,报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