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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鸽投资:董事会薪酬考核和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18-06-30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考核和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8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和提名制度,设董事会薪酬考核和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

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和提名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1/2 以上。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委员

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

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

责。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

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

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2/3时,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向委员会提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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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与经理人选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六)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和建议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在理由充分合理的情况下,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

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如全体委员同意,可

豁免该通知期限。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

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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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采用

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

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

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员可列席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可以受邀列席

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

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

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

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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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委员对于公司相关信息,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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